1.某生产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2011年某月经营业务如下:
(1)销售货物一批,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75万元,另收取包装费和售后服务费5万元。货物已经发出。购货方支付了50%的货款,其余款项约定在两个月后支付。
(2)销售给某商场(小规模纳税人)货物一批,开出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0万元。代垫运费2000元,并将运输公司给商场开具的2000元的运费发票转交给了商场。
(3)将自行开发生产的一批新产品用于广告样品,该产品无市场同类价格。已知其生产成本为3万元。
(4)购进一批生产用原材料,已支付货款,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10万元,但尚未到货。
(5)购进一批零部件,已付款并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为5万元。
(6)购买办公用品等1万元,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要求:计算当月应纳增值税税额。
2.某工业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0月购销业务情况如下:
(1)购进生产原料一批,已验收入库,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款分别为23万元、3.91万元,另支付运费(取得发票)3万元,发票已通过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