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经销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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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本制度主要用于加强公司经销商的规范管理,优化渠道网络结构,实现公司渠道年度建设规划,同时,增加经销商的经营信心,促进公司营销策略的贯彻,进一步提高销售业绩。本管理办法不仅针对经销商提出具体的管理办法,还对经销商的直接管理者提出了相应的考核办法,是一份非常实用的经销商管理制度。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经销商的规范管理,优化渠道网络结构,实现公司渠道年度建设规划,同时,增加经销商的经营信心,促进公司营销策略的贯彻,进一步提高销售业绩,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经销商是指从总公司直接进货或从办事处进货的渠道中间商。
第三条 经销商管理原则:
原则1:系统科学:按照严格的流程与制度进行科学管理,同时要全盘考虑、系统梳理、合理分配与利用资源、注重协同效应,进行高效管理;
原则2:详尽务实:经销商资料力求详尽、全面具体;管理方法从实际出发,操作性要强;
原则3:主次分明:经销商要分清主次,分级管理,管理工作要区分缓急;
原则4:动态管理:市场在不断变化,对经销商的认识和了解也在不断深化,因而要随时调整经销商管理的工作重点。
二、经销商选择
第四条 选择依据:经销商的经营资质、经营规模、资金实力、销售店面的地点、客流量、价格规范性、信用等级等。着重考察经销商的经营动机、管理能力及营销能力。
第五条 选择流程:开发意向客户——《经销商申请表》提交——渠道专员沟通、筛选、分析(要求各业务区域根据市场状况,参考以上项目进行深度分析)——渠道经理审核——营销总监审定——签订合同。
三、经销商入档
第六条 各业务区域对现有的经销商制订档案,经销商档案内容如下。(具体可参照《渠道成员档案表》)
项目
内容
备注
基本信息
经销商类别、名称、地址、联络电话、单位编号、经营性质、经营规模、建立时间、信用级别、对本公司的忠诚度。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协议书、补充协议书、各项证明书等。
发展前景
资金实力、发展潜力、经营观念、经营方向、经营政策、内部管理状况、企业文化、经营历史等。
经营现状
财务表现、销售变动趋势、经营管理人员及业务员的素质品行,与其他竞争对手的关系,与本公司的业务关系及合作态度等。
经营计划
公司总体经营计划、合作项目的经营计划、调研与市场计划、优势分析
建议要求
对合作提出的建议和要求。
补充信息
经销商的性格兴趣、年龄、工作经历、作风、家庭状况、社会关系情况、最适合的激励方式和激励程度等。
主要用于关系维护。
四、经销商日常管理
第七条 经销商访问:以所有的现有经销商,分业务区域组织指导、督促、检查业务人员开展拜访并做好记录,访问应分级别、分主次分别以合理的频度定期进行。
第八条 销售状况分析:各业务区域应根据与经销商所签订协议的目标销量,每月进行分析,填写业务区域经销商销售状况分析表。
第九条 激励推进目标实现:经销商管理工作原则由各业务区域具体执行,总部负责对各业务区域不定期进行审核,必要时会做出相应的奖罚,并通过激励、引导,推进年度营销目标的实现。
9.1 通过相关管理办法,加强对区域指定经销商的激励机制,激发经销商经营本公司产品的信心和决心。
9.2通过相关管理办法配合××年营销政策,加强市场监控力度,维护品牌形象,优化渠道网络。
五、经销商业务管理
第十条 经销业务必须由公司经理经营,或由经理指派的业务代表经营,公司内人员具体负责办理业务。
第十一条 经销业务一律实行合同制,合同文本各分公司要求统一。
第十七条 经销商可划分为A、B两种:A为特约/大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 万元以上);B为普通/小型经销商(年营业额在 万元以下, 万元以上); 其它 万元以下视为批发商,不签合同。
第十二条 A级经销商的经营分为淡旺季。旺季时由于对方需求量大,资金占用量大,必须按合同求货到付款,否则不予供货;淡季时考虑长期经营,可适量按月铺货,当月铺货当月底必须全数收回货款(例如,1日发货,到31日收回;8日发货,在31日收回;25日发货,在31日收回)。
第十三条 B级经销商的经营不论淡旺季,一律货到交款,否则出现的任何货物损失由经理负责全部赔偿。
第十四条 经销商在经销过程中产生的破损、变质、超过保质期的产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担;但如有产品质量问题,本公司将予以解决。
第十五条 公司需协助辅助经销商开拓市场、规划市场,提供良好的经营策略,原则上要求经销商按照公司规定价格进行销售,允许上浮5%,但不作具体规定,经销商有责任引导零售商执行区域内统一零售价。
第十六条 经销商每年销售指标须按照上年完成情况,在原有基础上递增 %。
第十七条 每年需对各经销商制定销售指标,按指标完成情况予以奖励。批发商销售额在 万美元以下由分公司奖励, 万美元以上由营销部奖励。金额视同分公司费用。经销商未附合同正本,一律不享受本条款。奖励在结算后第60天,由营销部统一核对无误后发放。(注:多个经销商联合进货则全部不奖励。)
第十八条 经销商不得跨区销售,致使货物流窜,干扰其他市场,导致价格混乱。若违犯,一经发现,第一次停止供货,第二次取消经销商资格,第三次没收销售奖。
第十九条 严禁经销商销售假货,一经发现,立即终止业务往来,并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条 在开拓经销市场时,由分公司派出人员与经销商共同打理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