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税函[2009]694号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当期税款,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
(三不原则:不合并、不扣除、不还原)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已扣缴的税款应予以退还:
应退税款=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累计缴费)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制度。
五、本通知下发前,企业已按规定对企业缴费部分依法扣缴个税的,不再退税;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个人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应限期责令企业按以下方法计算扣缴税款:以每年度未扣缴企业缴费部分为应纳税所得额,以当年每个职工月平均工资额【年度内企业缴费的计提基数/12】的适用税率为适用税率,汇总计算各年度应扣缴税款。
六、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本通知规定之外的其他补充养老保险收入,应全额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企业年金补充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9号
一、企业为月工资收入低于费用扣除标准的职工缴存企业年金的征税问题
(一)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部分计入职工个人账户时,当月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与计入个人年金账户的企业缴费之和未超过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但加上企业缴费后超过费用扣除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