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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世 上传于:2024-04-12
企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国税函[2009]694号 一、企业年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得在个人当月工资、薪金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扣除。 二、企业年金的企业缴费计入个人账户的部分是个人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属于应税收入,在计入个人账户时,应视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与正常工资、薪金合并),不扣除任何费用,按照“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当期税款,由企业在缴费时代扣代缴。 对企业按季度、半年或年度缴费的,计税时不得还原至所属月份,均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不扣除任何费用。 (三不原则:不合并、不扣除、不还原) 三、对因年金设置条件导致的已经计入个人账户的企业缴费不能归属个人的部分,已扣缴的税款应予以退还: 应退税款=已纳税款×(1-实际领取/累计缴费) 参加年金计划的个人在办理退税时,应持居民身份证、企业以前月度申报的含有个人明细信息的《年金企业缴费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解缴税款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等资料,以及由企业出具的个人实际可领取的年金企业缴费额与已缴纳税款的年金企业缴费额的差额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退税。 四、设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实行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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