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业土地增值税业务学习资料
税收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文),《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45号)
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取得的增值额,即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的余额。扣除项目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
(三)房地产开发费用
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加息、罚息不允许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一)、(二)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内计算扣除。凡不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一)、(二)项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内计算扣除。以上据实扣除还是计算扣除,有先后顺序之分。
(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指转让房地产使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