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承揽合同风险
负担
摘 要 在承揽人交付定作物前,由承揽人承担报
酬的风险。定作人提供材料的,由定作人承担材料的风险。
承揽人自己提供材料的,由承揽人自己承担材料的风险; 在
承揽人交付定作物之后,由定作人承担报酬的风险。
关键词 合同 风险负担 租赁
我国合同法在买卖合同一章中,明确了买卖风险转移的
时间界限和风险的负担。但在其他合同中,对此规定不是很
明确。本文拟就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及承揽合同的风险
负担做一探讨。
一、租赁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 231 条规定: “困不可归责于承租人
的事由,致租赁物部分或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
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金; 因租赁物全部或部分毁损灭失,致
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依此规定,
租赁物发生风险时,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不支付租
金,这说明由出租人承担租赁物毁损灭失所致的租金损失。
这样规定不同于交付转移风险的买卖合同标的物风险转移
的一般规则。笔者认为,是因为租赁合同转移的是使用权而
不是所有权,承租人获得租赁物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
的,如果标的物毁损灭失,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