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聘用规定
第一条 招聘和录用条件
1.所招员工须通过专业知识及技能的测试(采用考试和面试两种方式,依实际需要任择其中一种实施或两种并用),按个人品德、工作能力、业务水平、敬业精神择优录取。
2.选聘和录用过程遵循公平、公正、平等竞争三项基本原则,以职业资格、专业知识、工作经验、专业技能、从业能力、性格品德及适合工作所需要为条件。
3.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聘用
(1)实际年龄未满16周岁者;
(2)曾在本公司服务,因开除等在卷宗内注明不得任用者;
(3)剥夺政治权利尚未恢复者;
(4)被判有期徒刑或被通缉,尚未结案者;
(5)吸食毒品或有其它严重不良嗜好者;
(6)贪污、拖欠公款,有记录在案者;
(7)持假证者或谎报假经历者及身份证与其它证件不符者;
(8)未与其它企、事业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者。
第二条 招聘程序
1.根据各部门的年度大纲或各部门岗位缺编而需增补员工的,由人力资源部初试,相关用人部门经理面试后,经用人部门副总复试后,由人力资源部安排工作及划定工资级别。
2.复试合格的人员由人事部通知录用人员并办理入职手续。人事行政部将对公司同意录用的员工在原单位工作情况进行了解。
3.编制以内由部门负责人审批完交由人事部审核,待审核完交由招聘组进行招聘。
4.编制以外由部门经理申请-部门总监或分管副总审核-分管总经理复核-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准-企管部总监审批后交给人力资源部招聘组进行招聘。
5.部门总监及以上人员招聘需要由董事长签发的人力资源需求表,人力资源部方可安排招聘。
第三条 招聘权责
1.因工作需要由董事长直接聘任或聘用的特殊岗位员工可不受上述招聘程序限制,但用人部门应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