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Social Insurance) 是一种为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
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和经济制度,社会保险计划
由政府举办,强制某一群体将其收入的一部分作为社会保险税(费) 形成社会保
险基金, 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 被保险人可从基金获得固定的收入或损失的
补偿, 它是一种再分配制度,它的目标是保证物质及劳动力的再生产和社会的稳
定。 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包括养老社会保险、医疗社会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
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的一个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所以, 在讨论社会保险的历
由就不能把社会保险从社会保障中抽出来。
发展历史
社会保险制度并不像其他许多社会制度那样是伴随着漫长的人类历史产生和发展, 而是人类
社会发展变迁新近取得的成果,是“现代性”的。它的创设,是人类对 19 世纪工业社会中
出现的各种“社会问题”及“社会风险”的回应。自 19 世纪 80 年代在德国社会立法中开始
得到确立以来,社会保险权迄今为止已有 120 多年的演进历史。 在这个历程中, 社会保险权
的主体不断扩展、 内容持续扩充, 人们对它的认识也逐渐深入。 考察社会保险权的发展历史,
对于我们准确把握社会保险权的内涵、性质、制度理性具有很大神荔-
在自然经济形态下, 个人生产、生活于社会基本单位一一家庭之中- 他/她所面临的因年老、
疾病、伤害、生育等原因而导致无法从事生产或表失劳动能力的风险,完全由基于血缘或地
缘关系而构成的家庭或家族来负担, 从而构筑起一种小型化的社会安全网来保障社会成员的
基本生活,维系社会结构的基本稳定。
工业革命后,人类社会从传统农牧社会迅速向工业社会转变, 大批农民离开土地进入城
市并成为产业工人,传统的大家庭逐渐解体并被以核心家庭为主的小家庭取代; 同时,家庭
也不再是社会生产的基本单位。 在工业社会中, 个人主义的组织原则要求以社会成员及其家
许为经济(和情感) 单位,并通过市场劳动或经营活动来取得他们生存所需之消费。 因此, 个
人和家庭生计的维持是“理性自主个体”的责任(张世雄,1996: 41) 。相对于传统的农牧社
会, 由于缺少了来自血缘和地缘关系的支持和纾困, 家庭的保障能力在工业社会中大大削弱,,
追切需要政府制度化保障的支撑。 与此同时,作为产业工人的社会成员所面临的个体风险非
但没有减少,反而还有所增加(如失业风险、职业伤害风险等)。此时,个人风险也不再是纯
粹的自然风险, 而具有了社会风险的性质, 个人对于风险保障的需求不论在质上还是量上都
不同于以往的农牧社会。
与之相对应的是, 低收入工人占据产业工人的绝大部分, 他们得到的工资仅够维持生存
所必需, 根本无法补偿因工业生产而承受的各种危险。 这一切都使得失去了生产资料以及来
自大家庭或家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