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议事规则
一、党委会和党委召集的党政联席会适用本规则。
二、会议议题由党委主要领导充分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形成主导意见后确定。
三、会议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筹备和记录,并于会前3天将议题通知与会人员 (紧急情况除外),不开无准备之会。
四、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
在讨论或决定问题时,每个党委委员、公司级领导,都要发表意见,态度要鲜明,是赞成,还是反对,或者弃权,不能模棱两可。决定问题时,要坚持口头或举手表决通过。凡是同意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员的半数时,决议、决定有效,否则无效。
五、讨论决定中层及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书记和总经理有一人缺席时,不得召开会议讨论。不准搞临时动议。提拔任用干部要按程序办事,未经考察不准提交会议讨论。
六、讨论问题时,对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认真考虑,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除了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意见执行外,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再议。
七、坚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