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个人所得税的探讨
重庆工商大学XX学院
中文摘要: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重要税收杠杆.我国个人所得税,在增加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抑制贫富差距进一步扩大,实现社会公平等方面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近阶段,我国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不断扩大.“三农”问题、城乡差别、地区差别等日趋严重,作为调节收入分配的个人所得税虽经6次修订,免征扣除由最初的800元提高至目前的3500元,税收优惠也逐步扩大范围,但不能从根本解决社会矛盾的基本问题.除了个人所得税税制本身的不完善外,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另一方面的制约因素.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税收机关征管不力,技术手段落后等等均制约着个人所得税的进一步发展. 纵观国际多数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的运行模式,西方发达国家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调节公平收入差距中发挥了比较明显的作用,发展中国家也不断致力于个人所得税制度和执行上的改革和完善,借鉴国外税收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经验,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和征收,这一工作已被提到了相当的高度。
关键词:个人所得税 税收征管 税制完善
Abstract:: Personal income tax is important to adjust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between the tax leverage. China's personal income tax, increasing revenue,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income, widening the gap between rich and poor inhibition, to achieve social equity has played a very important role in the last stage, China's personal income distribution gap is widening. "three rural" issue, urban-rural differences, regional differences such as the increasingly serious, as the adjustment of income distribution of personal income tax despite five amendments, exemption from deduction of 800 RMB from the initial to the current 2000 RMB is also gradually expand the scope of tax incentives ,but not fundamentally solve the basic problem of social conflicts in addition to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tself is imperfect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management is the other constraints ,weak awareness of taxpayers to pay taxes ,tax authorities poor collection and management, technology behind personal income tax, etc. are constrain further development. Throughout most of the countries of the international individual income tax system operating mode, the Western developed countries,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in the regulation of fair income gap played a more significant role, developing countries have also been committed to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form and improvement, drawing on personal income tax to regulate the distribution of foreign experience to further strengthen and improve our personal income tax system and collection, this work has been referred to a considerable height.
Keywords: personal income tax tax collection improve the tax system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很大了变化,出现了国民收入分配持续向个人倾斜的趋势,使我国越来越多的居民跨入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行列。个人所得税与社会政治经济密切相关,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也迅速发展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是关系到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税种之一。但个人所得税的修改仍不能使个人所得税应有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无法从根本上改善偷税漏税的现象,对缩小贫富差距也收效甚微,税收公平的实现任重而道远。而在这样的背景下,探讨个人所得税问题,改革和完善个人所得税相关制度仍具有紧迫的现实意义。
一、现行制度下个人所得税存在的问题
个人所得税(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调整征税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间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凡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所得的,均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
改革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同时经济模式也从单一向多元化转变,各种经济因素随之也开始了多元化的趋势。这对我国的税收而言,也意味着其税收主体也开始了多元化进程,税收政策也随之做出调整,其中重要的一项就是从1980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对我国的财政收入有重大的意义,同时也对平衡社会财富分配起者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仍存在着许多问题。
1、现行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平原则上存在缺陷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是我国税收的重要方面,在整个税收体系中占有至关重要的地位。税收是国家通过强制手段取得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途径之一,在税收制度上,有着明确的规定,要体现着法律的威严。个人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的一种,在征收的对象上具有广泛性的特点,同时在法律的角度上直接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目前,我国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上,存在不公平的问题。比如在税收来源不同时,个人征缴的所得税就有所区别,比如甲方每月收入来源单一固定为3400元,而乙方收入来源多样,工资1200元,另外的劳务费1000元,以及其他收入1000元,则前者必须缴税,而后者却不用缴税。此外在收入性质与劳务性质上,也存在不平等的状况,比如彩票收入与实际工资收入的税率不一致,导致同样数额的收入,缴纳的税费却有差异。此外在确定缴税主体的问题上,也存在不公平现象。比如甲月收入3000元,乙收入也是3000元,二人工作性质一致,但是甲家庭成员为6人,具备劳动能力两人,而乙家庭人员为3人,具备劳动能力人员2人。在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征收上,甲乙两人所交的税款一致。这对甲来说是不公平的,毕竟甲要承担的生活压力明显比乙重,而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缴上,却与乙承担一样的义务,从“以人为本”的角度看,具有不公平性。
2、税率结构繁杂
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税法依照征管项目的不同,有不同的税率规定,较为复杂,比如稿酬分别有减征和加成征收的规定,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有超额累进税率和比例税率,其中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 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 ;对稿酬所得,劳务报酬,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适用 20%的比例税率 ;对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 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如此繁杂的税率结构在国际上已非常罕见了,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国情。
3、宣传普及率低,纳税意识薄弱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实施的时间比较短,还处在发展阶段,宣传普及率低,公民的纳税意识还比较薄弱。在国外发达国家里掌握较多社会财富的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主体纳税人,而我国则相反,目前真正掌握较多财富的阶层其逃税漏税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另外我国公民除固定收入有纳税以外,其他如股票分红收入,意外收入,其他方式所赚得的收入大部分都未申报纳税。
二、个人所得税问题存在的原因
1、税制模式选择偏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存在公平缺失的重要原因在于税制模式选择上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课征模式。这种税制模式存在许多缺陷: (1)采用分项计征,易使纳税人通过划分不同收入项目和收入多次发放而使所得收入低于起征点,达到偷逃税、减轻税收负担的目的。 (2)未能对纳税人的应税收入综合计算,无法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负税能力,会造成所得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所得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却要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3)费用扣除一刀切,不考虑纳税人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以及实际负担水平,难以体现“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量能负担原则,难以实现税收负担公平,有悖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
2、税制设计不合理 (1) 税率方面。一是工资薪金的税率级距设置不合理。低税率的级距小,这使得本不是个人所得税要调控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反而成为了征税主体。据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显示:处于中间的、收入来源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阶层缴纳的个税占全部个税收入的46.4%,无形中是对勤劳所得的税收惩罚。二是税率档次过多、税率偏高。累进的甚至累进程度很高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却有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问题。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4,500户城镇居民家庭抽样调查资料显示,2008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74元,月收入为896元左右。其纳税所得额绝大部分在第一和第二级,对月工资在10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三是非劳动所得轻征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征税。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按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对经营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按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对资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而偶然所得,如彩票中奖,只征收20%的比例税率。这形成对劳动所得征税高,非劳动所得征税低的现象。四是同一性质不同项目的收入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导致税负不公。工资薪金、劳务报酬和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同为勤劳所得,由于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和不同的计征方法,既容易使人产生税负不公平的感觉,也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最为典型的表现就是工薪所得按月计征,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纳税年度计征,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一般个人的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的年收入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全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的全年应纳税额。 (2) 税基方面。据资料显示,2001年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仅占税收总收入的6.6 % ,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额的40.0%以上 。原因之一是我国的个人所得税税基过窄,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还不够宽, 个人证券交易所得、股票转让所得、外汇交易所得等项目尚未征税,特别是对投资的资本利得没有征税;附加福利仍无法计价并予以课税;对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专营种植业、养殖业、饲养业、捕捞业等高收入者并未从法律上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的涵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收负担公平。 (3) 税收优惠方面。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中包含了11项免税、3项减征、10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其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实现普遍、平等纳税。 3、税收征管效率偏低 (1) 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中出现税收征管不严、执法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对税收执法权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导致无法可依。我国目前尚未有一部对税收活动共性的问题进行规范的税收基本法,现行的单行税法法律效率弱,在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使得税收征管中许多征管措施无法可依。其次,税法的法律约束力差,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一是税收法律只约束纳税人行为,对征税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约束。二是税收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使得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全措施等难以得到有效的执行,也使涉税案件的查处缺乏应有的力度、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违法不究的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内部对税收执法的监督检查既没有建立起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考核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也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实施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没有形成有较强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具有普遍性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