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 家保密 协议
甲方: -~
乙方:
监于;乙方为中方 项目的
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甲方可能向乙方披露或乙方主动知悉一定
的机密信息、技术资料和其他信息〈下称“保密信息”)。为使和合作
得以开展,双方就上述保密信息披露事项签订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须签订此协议后方可取得甲方提供的信息资料,
该协议从乙方接受评审六请起生效,乙方必须遵守以下条款。
第二条、乙方应对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严格保密,且未经
甲方书面同意, 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披露全部或任何部分保密信息。
甲方向乙方提供信息涉及及到保密事项时,甲方应当在该保密信息中
注明“保密”字样或采取其他方式注明以提醒乙方,但甲方未尽提醒
并不能免除乙方泄密的违约责任。
第三条、 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应当包括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甲方/
或关联公司的合同、图纸、会审纪要、变更通知、隐项工程验收单、
材料价格、施工图集、工业图集等, 双方所有来往信函、备忘录、摘
要、研究报告、模式、信息摘要和记录,同时还应该包括所有的复印
及其他相关复制品,而无论载体为节面、电子版本、磁盘或音像资料
抑或其他形式。保密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技术秘密,包括但不限于项目设计、图纸、工艺、技术数据、
可研成果、专利数据、计算机程序。
2、合作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本次双方合作的内容、进程和任何
待决或已决的意向、历史记录等于本次合作相关的信息。
3、管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方的财务数据、人事数据
4和、其他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所有通过公共渠道无法获得的以纸
张、实务、磁〈光) 瘟、磁带、仪器及以其他任何形式为载体的与本
次合作内容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本协议所称保密信息不包括已进入公知领域的信息。
第五条、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除了用于本协议的
目的之外,乙方不得为了任何目的披露或使用全部或部分保密信息。
第六条: 在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情况下,乙方不得就本协议及
双方于本协议下的合作作出任何公开声明或以任何方式与任务第三
方进行任何沟通。
第七条、 如果乙方未遵守本协议规定的任何义务且给甲方造成损
害的,甲方有权就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享有以下所有适当的求偿权:
既因乙方违反信义义务、违反保密国定、违反合同、违反法定义务或
其他规定而可能由任何有权管辖机构赋予的民事救济。机房损害无法
计算的,根据筷约情形,乙方应支付 200-600 万人民币的违约金,情
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甲方于任何时间可自行判断终止向乙方进一步提供保密
信息。乙方同意终止本协议时,所有保密之信息必须立即〔接到终止
要求 14 天内) 返还甲方并销毁乙方所保留的所有复印件。如有按国
家强制规定需作为工程技术档案保留的保密信息, 则必须由甲方提供
此类强制规定后同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