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协议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拟就委托乙方申请专利、商标、软著、科技项目等知识产权事务,需要向乙方披
露相关的保密信息,乙方将接触或接收甲方某些非公开的、保密的、专业的信息和数据; 出于
保护甲方之商业秘密及有关权益之目的,甲乙双方同意遵守有关法规,并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 商业秘密
本合同提及的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 专利、商标、软著、科技项目申请的图样及申请
使用范围、技术方案、工程设计、制造方法、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图纸、
样品、样机、模型、模具等等。
第二条 商业秘密的提供与使用
《一)》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所述的目的向乙方提供保密信息-
《二) 乙方同意,在本协议第六条规定的期间内,在未取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之前,乙方〈包
括但不限于已接触或了解甲方保密信息的乙方在职、离职人员) 不得向任何其他单位、个人、
商社、公司、媒体、联合体或其他团体,以任何理由或目的披露保密信息-
《三) 乙方同意,在没有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以任何形式为本协议目的以外的
目的使用保密信息。
《四) 如乙方为完成本协议目的有必要聘请咨询者或顾问,拟将保密信息提供给上述咨询者或
顾问的,应事先经过甲方同意并且书面承认乙方拟聘的上述咨询者或顾问人选, 顾问或咨询者
应当在与本协议条款相同的保密和不披露协议上签字承诺不披器保密信息的义务, 乙方有义务
将咨询者或顾问签署的保密和不披露协议提供甲方审查。
《五) 例外: 乙方同意上述条款不适用于下属情形:
《1) 该商业秘密已经变成普通大众可获取的资料;
《2) 能书面证明乙方从甲方收到资料之前已经熟知该资料;
《3) 由第三方合法提供给乙方的资料;
《4) 甲方专利和商标的相关信息在申请过程中依法公布。
第三条 权属
乙方同意甲方提供的所有保密信息是属于甲方有价值的特殊的财产, 并且甲方提供该保密
信息不应该被视为向乙方授予了任何关于保密信息的权利。
第四条 ”使用保密信息的人员限制
《一) 乙方应将保密信息限制在本申请活动中必须要接触保密信息的相关人员范围内-
《二) 甲方指定联系人为 .作为专人与乙方保持联络。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如甲方
及其指定的联系人和地址或电话发生变化的,或临时需变更联系人的,或就某一事项指定联系
人的,甲方务必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否则,由此造成乙方无法与甲方及时联系所产生的
后果,乙方不承担责任-
第五条 ”保密信息的返还
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要求乙方返还任何依本协议而提供的书面保密信息。
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 在从甲方处获得前,已经为乙方掌握的信息;
(2) 已经是或者正在为公众所知的信息;
(3) 乙方按照有管辖权的法院、政府或其他有权机关〈以下简称“有权机关”) 的合法
要求而披露的信息。但是,在此类情况下,乙方应在披圳前告知甲方,使申方有机会对在
这种情况下进行的交出信息或披露信息进行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