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所得税准则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影响的研究
一作者;小小小
【摘要】〗2006 年 2 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一所得税》
是我国所得税会计的一次重大改革。由于新准则与现行制度差异较大,可以预
见新准则实施后将对企业所得税核算产生一定的影响。本文对此进行探讨。
2006 年 2 月,财政部发布了 38 项具体会计准则和 1 项基本会计准则,自
2007 年 1 月起在上市公司施行,其中对企业所得税核算影响最明显也最直接的
是《企业会计准则第 18 号一所得税》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 。新准则在充分
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第 12 号一所得税》的基础上,提出以暂时性差异取代时间
性差异,明确要求企业在进行所得税核算时放弃应付税款法、递延法以及利润
表债务法,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新旧所得税会计准则的比较
原有关所得税处理的相关文件主要有《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暂行规
定》、《企业会计准则一一所得税》征求意见稿以及《企业会计制度》中关于
企业所得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以下统称旧制度) 。新准则与旧制度的主要差异
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计税基础不同
旧制度从收入费用观出发,强调企业收入和费用与纳税收益和纳税扣除之
间的差异,主要从发生额和利润表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旧制
度将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时间性差异,并分别采
取不同的核算方法,新准则从资产负债观出发,强调企业在某一特定时日资
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该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之间存在的差异,主要从余额
和资产负债表的角度进行分析。在这种计税基础上,新准则将会计收益与应税
所得之间的差异分为永久性差异与暂时性差异,并将暂时性差异对企业的影响
分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分别加以处理。
《二) 所得税会计核算方法不同
旧制度要求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核算所得税: 在应付税
款法下,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在当期全部确认。在纳税影响会计法
下《主要指递延法) ,会计收益与应税所得之间的差异分别确认为递延税款借
项和递延税款贷项,新准则要求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将暂时性
差异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税暂时性差异,并根据所存在的应纳税暂时
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所存在的可抵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
资产。
《三) 对本期亏损处理不同
上准则规定,对于可结转后期尚可抵扣的亏损,在亏损弥补当期不确认所
得税利益; 在新准则中,对于能够结转后期的尚可抵扣的亏损,应当以可能获
得用于抵扣尚可抵扣的亏损的未来利润为限,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是一种
后转抵减所得税的利益在亏损当年确认的当期确认法。
《四) 减值确认与计量不同
旧制度对递延税款借项计提减值准备未做规定,新准则规定,企业应在资
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
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
资产的账面价值。如果在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
回。
二、新所得税会计准则中几个特殊概念的解析
一) 计税基础
新准则规定,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账面价值和计税基
础。账面价值是指某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账面余额
是指某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 。计税基础是一
个按税法规定可在将来计入成本或费用中抵扣的资产或负债的数额,正确理解
计税基础的信义对于掌握新准则具有重要意义。计税基础分为资产的计税基础
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资产的计税基础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的过程中,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以从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金额,即该资产的计
税基础=该资产允许计入成本费用抵扣的历史成本-按税法规定形成的折旧或排
销额
例 1,2006 年 12 月企业购入一台价格为 80000 元的设备,预计使用 10
年,无残值,会计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税法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2007
年会计上计提折旧 8000 元,税务上计提折旧 16000 元,该设备的账面价值为
80000-8000=72000 元,计税基础为 80000-16000=64000 元。负俩的计税基础是
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
额。例如,企业预提产品保修费用 100 万元,税法规定此类费用实际支付后才
能抵扣应税所得,该预提费用的账面价值为 100 万元,计税基础-100-100=0 万
元
【二) 暂时性差异
确定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是为了确定暂时性差异,并最终确定
所得税资产和所得税负债。暂时性差异是指某项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计税
基础之间的差额,该差额在以后会计期间资产收回或负债偿还时,会产生应税
所得或扣除金额。
例 2; 企业购入一批存货,实际成本为 100 万元,期末提取存货跌价准备
40 万元,该存货的账面价值为 100-40=60 万元,在未来销售这批存货时可以从
应税经济利益中扣除的存货成本金额为 100 万元,该存货的计税基础为 100 万
元,暂时性差异为 100-60=40 万元
例 3: 某房地产公司预收商品房销售款 500 万元,税法规定,首先按 20%的
利润率计算预缴额应计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则该预收账款的账面价值为
500 万元,未来期间不征税的金额为 500X 20%=100 万元,计税基础=500-
100=400 万元 (三)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按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暂时性差异又可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确定未来应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称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在确定未来
应收回资产或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资产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
异,称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当某项资产的账面价值大于计税基础,或某项负
债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时,将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反之,将产生可抵
扣暂时性差异。
例 4,某公司无形资产原账面余额为 300 万元,在企业改制过程中增值 100
万元,该资产的账面价值=300+100=400 万元。税法规定评估增值不能抵税,可
抵税的是原始成本,即该资产的计税基础为 300 万元,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
=400-300=100 万元。
例 5: 某公司 2006 年 12 月 31 日短期投资账面余额为 160 万元,根据成本
与市价熟低原则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20 万元,税法规定此类跌价准备金不得
在税前扣除,则该资产的账面价值为 160-20=140 万元,计税基础为 1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