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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上传于:2024-04-11
水泥生产企业增值税方面 一、水泥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 (一)根据财税【2008】第1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规定: 1、水泥生产企业销售自产的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 (1)废渣掺兑比例以重量比例计算,不得以体积计算。 (2)废渣是指采矿选矿废渣、冶炼废渣、化工废渣和其他废渣废渣。 采矿选矿废渣,是指在矿产资源开采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石、煤矸石、碎屑、粉末、粉尘和污泥。 冶炼废渣,是指转炉渣、电炉渣、铁合金炉渣、氧化铝赤泥和有色金属灰渣,但不包括高炉水渣。 化工废渣,是指硫铁矿渣、硫铁矿煅烧渣、硫酸渣、硫石膏、磷石膏、磷矿煅烧渣、含氰废渣、电石渣、磷肥渣、硫磺渣、碱渣、含钡废渣、铬渣、盐泥、总溶剂渣、黄磷渣、柠檬酸渣、脱硫石膏、氟石膏和废石膏模。 其他废渣,是指粉煤灰、江河(湖、海、渠)道淤泥、淤沙、建筑垃圾、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污水产生的污泥  2、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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