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产生
1954 年,法国正式提出了增值税这一全新的概念,并用增值税代表了原来对制造商、批发
商和劳务提供商征收的营业税。 法国的增值税的建立并不是一误而就的,而是在探索营业税
改革的实践过程中逐步产生的-
《1) 法国建立增值税前所实行的按照流转额全锋征收的营业税,是一个具
有累计性质的同接税,这种华业税的特征是多环节阶样式课税。所谓多环节,是
指商品从生产到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都要征税,所谓阶梯式,是
指商品的整体税收负担率〈即各环节的税收益和占商品流转额的比例) 随商品流
转环节的增加旺阶梯式遂增的现象,其主要原因:一是多环节征税,二是商品从
生产到消费,每经过一个环节发生一次销售帮要征税。
由于营业税税收负担随环节的增加时阶梯式递增的特点,叶致了同一商品的
税收负担随生产或流通环节的多少而不同。生产或流通环节越多,该商品的税收
负担就越重,反之,税收负担就越径。
例如,某商品的销售价格为 1000 元,营业税税率为 10%,甲厂为全能
厂,从原料到产成品全部由本厂生产,乙厂为专业厂,即,购入零件组装产成品,
零件价格为 500 元-
甲厂商品中包含的营业税一1000x1096=100 元
乙厂商品中包含的营业税-500 【零件) x1096+1000《产成品) x1036
=150元
出现上述情况的主要原因就在于营业税多环节全额课税的税制由于在全
个环节都按全额征税,致使前一环节已经征过党业税的流转税在下一个环节又重
复征税。
《2)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法国实行的营业税的这种多环节阶樟趟课税的
特征与经济发展的要求产生了矛盾。在这一背景下,为解决营业税的累积性对社
会化分工和经济发展的不利影响,法国对当时的营业税进行了一些改革
加将工业生产环节的营业税,由原来的多环节征收改为只对最后的产成品生
产环节征收,产品生产的中则环节不征收营业税,这一改革虽然解决了中间环节
重复征税的矛盾,但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营业税的重复征税的问题,相反,由引发
了许多新的矛盾。
第一、同样属于生产和创造价值的生产者,零部件生产者不需要缴纳营业税,
而最终的产成品生产者却要缴纳营业税,并且所缴纳的营业各是产品生产全过程
各阶段原来应纳营业税的总和,造成了零部件生产者与产成晶生产者的水手负担
不平-
第二、由于只对生产产成唱的生产者征收营业税,而将大量的零邦件生产者
排除在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之外,使改革后的营业税失去征收的普记性。
第三、由于产成品与中间产品的界腿难以划分清楚,给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带
来许多困难。
第四、由于只对最终环节的产成品征税,使营业税组织收入的均衡性被破坏,
导致政府的财政收入失去稳定性和均衡性-
鉴于上述原因,法国政府对这一改革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终于认识到造成营
业税税负昧积的根本原因,不在于营业税的多环节征税,而在于营业税是按经营
活动的每个环节的销售全阁征税。因此在反复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对营业税进行
了进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