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财产清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财产管理,保障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江南**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分)公司。
第二条 财产清查由财务部门牵头组织,物流部、制造部、工业工程部等业务部门及有关管理人员具体负责。
第三条 财产清查的对象
(一)固定资产、原辅材料、低值易耗品、毛坯件、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工程物资、备品备件等所有库存物资。
(二)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三)应收帐款、应付帐款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
第四条 财产清查的时间与要求
(一)固定资产每年十一月底清查一次, 由财务部门会同工业工程部等部门进行实地盘点,填报盘点表。
(二)库存材料、低值易耗品、备件、工程物资与在产品、 库存商品等,由财务部门会同物流、制造等责任部门每月末进行抽点,每年末必须进行全面盘点。
(三)以上所有物资的清点、盘点,均以实物为清查对象。凡物资已入库或领用而未办理出入库手续等未达帐项,都必须予以调帐如实反映。
(四)财务部门的现金,要每日清结,每周盘点一次。银行存款及各往来帐户,除不定期抽查外,每月底都要清查一次,并主动与债权、债务单位或个人核对往来,清理帐目,会计要做好月度调节表。
(五) 年未以总经理或财务总监组成清查领导小组对企业财产全面清查,发生的盈亏按程序审批,确保帐物相符。
第五条 财产清查盘盈、盘亏处理
(一)对财产清查中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等现象,清查单位要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实际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除按规定应由有关责任人员承担外,应制定内部具体审批程序,在年度终了前,经企业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进行处理。总公司规定原则上金额在50000元以下的(不含固定资产)资产盈亏,经财务、物管、技术等论证并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由子(分)公司主要负责人审批。超过50000元的,还须报总公司审批。其开支渠道为:盘盈的存货冲减管理费用,盘亏和毁损的存货扣除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赔款和残值后计入管理费用,属于非常损失的存货,扣除保险公司赔款和残值后,计入营业外支出。
(二)工程物资盘盈盘亏,查明原因,经企业主要负责同志批准, 其净损益计入在建工程成本。
(三)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必须查明原因,责任到人。 一般设备经财务总监,关键设备报董事会批准后,分别情况处理,净收益计入营业外收入,净损失计入营业外支出。
(四)对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