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3条 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