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熄灯 上传于:2024-07-09
16.4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3条 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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