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4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财产清查管理制度
受控状态
编 号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考证部门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财产的管理,确保公司财产的安全,使会计核算真实,根据会计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财产清查的范围主要包括流动资产、非流动资产和债权、债务。
1.流动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专项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在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等。
2.非流动资产包括固定资产、专项物资(包括在途、委托外单位加工和保管的)、长期股权投资、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
3.债权、债务等各种往来结算款项。
第3条 财产清查的相关定义。
1.财产清查是指通过实地盘点、核对、查询,确定各种财产物资、货币资金、往来款项的实际结存数,并与账存数核对,以保证账账、账实相符。
2.按清查的范围划分,财产清查可分为全部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部清查一般是在期终结算时进行,对所有财产进行全面盘点和核对。
(2)局部清查是对一部分财产进行的清查,其清查对象主要包括三大类。
①对具有流动性或容易短缺的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根据实际需要在年度内轮流盘点或重点抽查。
②各种贵重物资,每月都要清点一次。
③对库存现金每日终了进行清点。
3.按清查的时间划分,财产清查还可分为定期清查和不定期清查。
第2章 财产清查的组织领导与分工
第4条 开展全部清查时,应成立由企业高层领导、财务部、资产管理部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的财产清查领导小组,对清查工作进行指导。
第5条 开展局部清查工作时,也要由专人负责,制定好清查计划,确定相关人员的分工和职责,以使清查工作不重复、不遗漏。
第6条 财产清查的部门分工。
1.固定资产中的生产设备由生产部或投资发展部负责清查,其他固定资产由行政部负责清查。
2.库存材料物资由物资部负责清查。
3.出租开发产品、待售开发产品由营销部负责清查。
4.其余由财务部负责清查。
第3章 财产清查准备
第7条 财务部应将截止日期前发生的收付款项、库存物资的增加、减少情况,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全部登记入账。总分类账、明细分类账、银行存款和现金日记账均结出余额。
第8条 资产管理部应根据实物收发凭证全部登记实物明细账,并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9条 财务部的各类物资明细账应与有关资产管理部门的实物明细账进行核对,保证账证、账账、账实相互一致。
第10条 仓储工作人员及物资保管人员将各项实物进行清理,分门别类,排列整齐,并分别挂上标签,标明实物的规格和结存数量,并准备好日常工作账簿。
第11条 在清理地点准备好各种必要的度量衡器具,并对其进行详细的检查,保证计量的准确性。
第4章 进行财产清查
第12条 对实物的清查,一般采取实地盘存法,清查内容如下。
1.各部门按照财产清查分工,对所管理的实物财产进行现场清点,核实品种、规格、编号、产地、数量、使用状态及完好程度等,填写实物盘点清册。
2.固定资产、材料、专项物资等要逐一盘点来确定其实物数量。
3.对于包装完整的材料或产成品,可以采用点数抽查的方法。
4.对于无法逐一清点的大宗散置物品,如煤炭、矿砂等,可通过技术测定来确定其数量。
5.有些财产物资不仅要清查其数量,还要用一定的技术方法来检查其质量。
6.对于各种实物的盘点都要填制盘存单,填明各种物资的名称、规格、数量、单价、金额;盘存单上要由盘点工作人员和原来的实物保管人共同签字确认。
7.盘存单送交财务部后,财务部应根据盘存单上所记录的各种物资的盘点数量,及时与账面上的结存数量逐一进行核对,并编制账存实存对比表,不符的地方应进行标注,作为调整账簿记录的原始依据,分析账实存在差异的原因,查明责任。对委托外部加工的材料、出租的固定资产、包装物等也应与有关单位进行核对,查明账实是否相符。
第13条 对库存现金的清查,一般也采取实地盘存法。
1.盘点时现金出纳必须在场,以便分清责任。
2.对现金的盘点一般在一天的业务结束之后进行,也可进行突击抽查。
3.不允许以白条抵充现金,现金不得低于库存限额,现金盘点的结果应编制库存现金查点表。
4.对有价证券(包括国库券、重点建设债券、股票等)的盘存,可按照现金盘存办法进行。
第14条 对银行存款的清查,主要采用与银行核对账目的办法。
根据银行对账单与本单位的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查明双方的账目是否相符。核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