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操作指导手册
社会保险是指劳动者由于年老、患病、失业、伤残、死亡、生育等原因,暂时中断劳动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不能获得劳动报酬,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生活收入时,国家通过立法,按规定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供养直系亲属和遗属保险。
社会保险是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缴费的个人和单位都必须按照规定的费率缴费。为落实国家政策要求,现对社会保险参保工作规范如下:
一、参保原则
凡与公司签定劳动合同的员工均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按时缴纳社会保险。
考虑到社会保险覆盖范围及员工管理力度,各分(子)公司应参照《其他用工形式管理意见》积极主动地探讨多种用工形式,如使用保安公司人员、部分车间联产计酬人员外部承包、劳动事务代理、承销代理人等。
二、劳动合同管理
a)员工试用期规定:应届毕业生或往届毕业但实际未参加本专业工作的试用期为6个月,其他人员试用期为3个月。
b)员工合同期规定:服务营销人员、生产工人及后勤服务人员合同期为1年,管理岗位、40岁以下具有全日制普通高、中等学校中专以上学历的生产技术岗位人员合同期为3年,合同期满及时办理续聘或解聘手续。
c)员工合同签订:员工招聘时应要求其出具最近单位的劳动关系证明,试用期满后须签订正式合同。第一次签订正式合同时包含试用期。
三、参保范围
1.离、退休或已经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签定聘任合同。与原单位保留劳动关系,并由原单位代理或个人自理缴纳社会保险的,应与公司签定聘任合同,并出具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注:基于员工退休待遇计发中的基本养老金与当地社平工资相关及退休后领取的方便,对原已参保人员不强制要求其将社会保险关系转入现公司所在地。)
2.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补齐欠缴保费后可转至公司相应参保地。
3.原未参加保险且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按国家规定自参保之日起办理。
四、缴费工资基数确定
1.国家关于缴费工资基数的规定:以员工实际工资收入为基数,年工资总额高于上年度社平工资300%的,以300%为基数;低于上年度社平工资60%的,以60%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