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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的改革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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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上弦月下劫 上传于:2024-04-05
增值税的改革和完善 指导老师:         [摘要]自1984年建立增值税制,经过数年的逐步完善,于1986年由财政部颁发了《关于完善增值税征税办法的若干规定》。但94年以前的增值税还存在征税范围窄、在生产环节与产品税并立且不交叉征收,导致税率档次多,调节功能层次不清、扣除项目不全面等问题。94年改革后的增值税基本内容主要遵循了普遍征收、中性、简化的原则;使我国增值税开始进入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的行列。但综观现行增值税,仍然存在征税范围偏窄、税率设计偏高、税款抵扣不彻底、凭证不规范、减免税优惠过多、等问题。我们按照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增值税税制。使改革后的增值税充分体现中性原则,尽量减少对经济发展造成付面影响;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税收环境;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实现对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关键词:增值税 优越性 问题 在1994年的税制改革中,对增值税的改革力度较大,扩大了征收范围、简化了税率档次、实行了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抵扣税款的机制,在税制和管理的科学化与国际化方面有了重大突破。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征收管理方面,与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税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还属于发展型即不完整型增值税。增值税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尚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弊端。我们从以下几个方面分析现行增值税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增值税制的构想。 一、增值税的优越性。 我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全面推行增值税以来,已有10个年头了。从我国推行增值税的实践来看,亦越来越显示出它的优越性。对于这个税种的推行都给予充分的肯定,同时也认为需要在近年来实践的基础上继续加以完善。逐步由不完整型向理想的成熟型增值税过渡。 (一)能够平衡税负,促进公平竞争 (二)有利于出口商品退税,又避免对进口商品征收不足 (三)组织财政收入上具有稳定性和及时性 (四)在税收征管上可以互相制约,交叉审计,避免发生偷税 二、现行增值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现行增值税制,排除了重复征税,扩大了征收范围、简化了税率档次、进入了国际通行的规范化的行列。但是,我国现行增值税,无论是在税制上,还是在征收管理方面,与成熟型增值税相比,仍有较大差距,仍属于不完整型增值税。增值税的优越性还没有充分发挥,尚存在诸多的问题和弊端。 (一)征税范围仍然偏窄 我国现行增值税和征税范围虽然涵盖了所有货物销售和工业性加工、维修修配劳务,但却没有像国外规范的增值税制度那样,将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的交通运输业、建筑安装业、邮电通信业,以及其他劳动服务业等行业纳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而是另征收营业税。对规范的增值税制度而言,征税范围越宽,覆盖面越广,就越能确保增值税运行机制的畅通无阻,最大限度地发挥增值税的只能作用;就越能彻底解决经济领域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公平税负;就越有利于提高增值税管理的效率。我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征税范围偏窄,带来一系列的问题:一是导致增值税货物销售与营业税应税劳之间抵扣链条的“中断”,从而削弱了增值税制通过“环环相扣”的抵扣链条发挥起对各环节的内在制约作用;二是链条“中断”处的征税范围难以划分,是挣增值税还是挣营业税,税企之间、税务机关之间容易出现争议,加大了税收正观的难度,影响了税务行政效率;三是增值税已税货物进入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征收环节是,其已征增值税得不到抵扣,不应按全额课征营业税,因而重复征税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得到解决;四是由于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计税依据、计算方法、税率等方面各不相同,使得同处在商品流通不同环节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税负不够公平。 (二)税率设计偏高。 我国现行增值税的税率是在基本保持纳税人原有税负水平的基础上,按不含税价换算过来的,原有税负水平本来就不较高,所以,换算的税率仍处于一个较高水平,与纳税人的实际负担能力不相匹配。与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比较,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也处于高税率的水平。国际上推行增值税的国家到1996年已有100多个。这些国家增值税的基本税率多在10%--20%之间,有的欧洲国家超过20%,也有些国家不足10%。我国增值税的基本税率是17%,但我国实行的是“生产型”增值税的基本税率17%,按“消费型”增值税进行换算,基本税率将达23%。再者,我国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相对一般纳税人税负也比较高。 (三)税款抵扣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扣税范围不彻底。目前我国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对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予扣除,造成扣税不彻底,由此带来一系列问题。具体包括:使增值税抵扣链条“中断”,导致增值税扣税操作的不规范造成重复征税;由于产品中包含了不能抵扣的增值税,削弱了国内产品的国际市场竞争力;不利与外向型经济的发展,导致资本有机构成高的行业实际税负高;不利于高科技产业及基础产业的发展,造成资本有机构成不同的企业税负不公平;在扣税时很难划分不同行业和企业固定资产的标准及核算范围、固定资产与原材料的运输费用等,给税收征管带来一定的难度。 第二,扣税凭证不规范。为保证增值税扣税机制的顺利实施,现行的增值税制度使用了专门的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实际操作中的扣税凭证却并不局限于专用发票,对无法取得专用发票的废旧物资收购企业,以及向农业、交通运输业等未实行增值税的行业购进货物和应税劳务,又可以凭收购发票、普通发票和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实行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扣税的初衷就是想借此统一、规范扣税凭证。但实际中,扣税凭证不统一、不规范,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农产品和废旧物资收购凭证以及运输发票的管理漏洞较大,税收流失严重。 (四)优惠过多过乱。 与1994年税制改革前相比,现行的增值税制度规定的减免税范围已大大减少,但是仍然有相当部分的减免税优惠。既有直接免税的,也有“先征后退”或“先征后返”的。 (五)两类纳税人划分的标准线偏高,且没有灵活的余地。 现行增值税制度按年应税销售额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这两类纳税人划分销售额标准过高,年应税销售额标准工业企业为100万元,绝大部分纳税人应税销售额达不到这个数额标准,况且没有一点灵活余地。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纳税人一律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正因为增值税两类纳税人划分标准的上的不合理性,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其一,使得增值税纳税人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实行凭发票注明税款扣税的规范化的增值税计税方法。其二,大量的小规模纳税人不能自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无法与一般纳税人发生正常的经济业务往来,阻碍了小规模纳税企业乃至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六)不完全的价外税难以实现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 现行增值税实行的是不完全的价外税,价外税的观念并未从根本上为社会所接受。一是商品的价格仅对一般纳税人实行了价税分离,并未在商品流转的各个环节实行完全的价税分离,普通发票上的销售额仍是价税合一,没有注明消费者应负担的税款。即使是实行了价税分离,也只是形式上的价税分离,只不过是将一定的销售额人为的换算成价格和税款而已。二是物价部门核定的商品的价格没有与增值税税额分离,仍属价内税而非价外税。 三、完善改革增值税税制的构想 增值税改革总的指导思想是: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进一步改革和完善现行的增值税税制。具体的说,要在保证财政收入的同时,使改革后的增值税:一要充分体现“中性”原则,尽量减少对经济发展造成的负面影响;二要公平税负,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平等竞争的环境;三要保持增值税链条的完整性,有利于实现对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从这一基本思路出发,我们提出如下改革的构想: (一)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以保证增值税的“链条”的完整,促进增值税的规范化管理。但由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扩大直接影响到地方财政收入,中央需要对地方财政利益进行重新调整,而且调整有一定的难度。因此我们认为,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恐难一步到位,而应采取循序渐进、分步到位的办法。先期可考虑那些与货物交易密切相关、与抵扣链条完整性关联度高的建筑安装业、交通运输业和电信业改征增值税;其他的劳务服务业可以逐步进行增值税改革,以保持这些行业增值税改革的平衡过度。 (二)建议适当调低增值税税率,将现行的17%基本税率和13%低税率适当调低,合理调整税率结构。对一般纳税人,走“轻税严管”的路子。我国目前正在自上而下实行机构改革,裁减沉员。政府机构减少了,人员减少了,财政负担也会相应减轻,届时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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