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西藏婚姻制度民法论文内容提要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多民族的聚居生活使藏族历史上的法律文化成为中华法律文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主要从清代在农奴制度下的藏族婚姻法制方面来揭示藏族历史上的婚姻制度从了解藏民的婚姻家庭入手更加清晰的了解到藏族历史进程中的发展与改变关键词结婚离婚家庭农奴制度藏族是一个古老的民族主要聚居在我国的青海西藏四川甘肃云南五个省区拥有古老的藏传佛教的藏族同时也拥有着比较丰富的法律文化底蕴也成为了中华法律文化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清代西藏是全国唯一没有明确的终审权的地方不仅仅如此清代藏族的婚姻制度也是有着藏区自己的特色它是建立在农奴制度基础上的阶级内婚制的婚姻西藏实行农奴制是政权合一的体制有强大的宗教势力生活在社会底层的农奴没有财产甚至也丧失了人身权利有些农奴主甚至不准农奴结婚剥夺了他们建立家庭的权利所以有记载游牧之民多为苟合式之自由恋爱男女相悦即随意结合结合之后始禀明父母实行同居总而言之清代在农奴制度下藏族的婚姻具有很大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一两种婚姻制度在整个清代统治时期中西藏的婚姻形式主要有三个大的方面即一夫一妻制一夫多妻制和一妻多夫制其中一夫多妻制又分为三种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姐妹共夫和母女共夫一妻多夫制又分为兄弟共妻父子共妻和朋友共妻三种一一夫一妻制清代的时候随着人们生产生活水平的逐渐改变一夫一妻制已经成为藏族人民最为普遍的婚姻方式虽然农奴和封建制的社会中男子是掌握家庭的一切权利女子的地位十分的卑微处于从属的地位但是这种婚姻制度依旧是藏族婚姻的主要形式并且在其中有赘婿的现象出现二一夫多妻制1一般的一夫多妻制这是清代在西藏地区最普遍的婚姻形式之一藏区在婚姻家庭的法律里规定藏族妇女的法律和社会地位都低于男人长期处于被男人支配受社会歧视的地位为巩固夫权制度和封建制度特允许男子可以有多个妻子即一般的一夫多妻制的盛行不受法律的限制和约束这个在我国历史上的其他民族中也是较为普遍的一种现象2姐妹共夫制在藏区的家庭中形成此种婚姻形式的原因大多是由于男子家里缺少劳力所以将妻子妹妹接至家中进行劳动充当一人的劳力而减轻家庭其他成员的负重这种婚姻制度对于特别穷困但又缺少劳力的家庭而言还是十分有利的但是也有其他的情形即男子无此需求亦可以迎娶姐妹二人为妻也是较为符合当地习俗的对于两个迎娶进门的妻子各居一室丈夫轮流与其居住对于姐妹二人在家庭里的地位而言按当地不同的习俗来分有先来后到顺序之分的多是先娶进来的操持家务后进来的管理农田事务但是也有的是根据其二人丈夫的态度来分配姐妹二人的工作一般在此种情况下男子大喜欢年轻漂亮的妹妹由此来决定姐妹二人在家庭中的地位姐妹共夫家庭所生的孩子依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呼对非生母称姨母在清代藏区特殊的婚姻制度和生活环境之下这种被我们现在人看来属于违背伦理道义和违反法律的婚姻形式却是符合他们当时的法律的可见不同的时代都是有自己比较特殊的一种制度存在并且在存在的同时也有着它的特定的合理性3母女共夫制这种婚姻形式是在藏区中比较少见的大多是由于男子丧妻之后续妻而产生在男子续娶妻子的时候妻子带有女儿的只要该母女全部同意便产生了母女共夫的情形续娶在形式上娶的是母亲待女儿长大成人到了结婚的年龄其母亲便将妻子之位让与女儿女儿成为男子的又一个妻子形式上母亲让位与女儿实际依旧是母女共夫的形式在这种母女共夫的家庭之中母亲料理家务女儿大多年轻管理农田事务关于称谓方面母女二人依旧以母女相称女儿所生的孩子按照母系亲属关系称其母亲为外婆可母亲所生孩子称其女儿不为姐姐而为特殊称呼即为阿妈这种特殊的婚姻形式比较少见但是在清代藏区的家庭中也是有出现的这种婚姻形式的更多的是发生在家庭比较穷困的家庭中特别是丧夫又携带幼女而又没有生活能力的家庭中一种特殊的婚姻形式的存在总归会有消灭的一天新的婚姻形式还是会取而代之的二一妻多夫制1兄弟共妻制这种婚姻制度在藏区里是最多的一种对于这种婚姻形式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可以避免这么多的纠纷何乐而不为但也有人认为这种兄弟共妻不好所以有藏族谚语说一个锅里有两个勺幸福怎么会有由于藏区的传统观点的影响认为同一父母所生之子生长在一起是最大的幸福为了避免家庭中妯娌之间的争吵避免继承家业之间的纠纷从而出现了这种兄弟共妻的婚姻形式这种婚姻形式在贵族和农奴家庭里都有显现出来农奴家庭本着传统的观点兄弟共妻是福分兄弟共一妻贵族的农奴主家庭是为了避免世袭的产业继承不至于分散家庭中又是兄弟数人的情况之下要求兄弟必须共处一妻在这种兄弟共妻的家庭中长子是家长在这个特殊的家庭中有着极大的特权结婚的时候也是由长子出面迎娶妻子在日后在与其他弟弟相处共处妻子所生的第一个孩子也是归长子所有数个兄弟中一准有不够幸福的人存在但是在这个家庭中也应该是最痛苦的一个应该是这个有数个丈夫的妻子因为这样的情形下她的每个丈夫都可以随意支使或者打骂她这种家庭里的妻子相比较其他婚姻形式中的妻子的地位更加的卑微和低贱2父子共妻制关于父子共妻的婚姻形式在此举例说明在西藏一县的托吉庄园中的412户人家中只有1家是父子共妻的这种婚姻形式是极其少见的产生的原因有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父亲丧妻后续娶年轻妻子待儿子到了婚龄时将与儿子共处此一妻另一种是父亲丧妻之后儿子到了婚龄由儿子出面娶妻然后形成父子共妻在托吉庄园中关于称谓方面还是很有讲究的儿子称继母不为阿妈而是阿姐这个也是托吉庄园自己的特殊之处关于这个父子共妻的情形在其他的情况之中笔者暂时还没有更新的资料可以显示仅仅从托吉庄园这个时候看来也可以推断出在清代的时候也还是有这种形式存在的3朋友共妻制我们俗话说的好朋友妻不可欺但是在清代藏区里却有朋友共妻的婚姻形式不得不让人惊奇这种婚姻形式多是发生在商贩之间由于家中男子经常外出家中缺乏劳力而与其他的友人合并为一家成为共妻关系这种婚姻形式依旧是为了弥补家中劳力的不足来支撑整个家庭获得基本的生存条件二通婚的条件和程序西藏地区婚姻中的订婚是多种多样的基本上分为农奴主阶级子女的婚姻和农牧民等社会底层的藏族人民的婚姻农奴主阶级子女的婚姻订婚权完全操纵在家长之手并限制在本阶级之内讲求所谓的门当户对有父母之命和媒妁之言大多为父母包办婚姻但是却不如汉族地区的严重因为在农奴之间通婚却没有此种限制要求他们恋爱婚姻比较自主没有严格的订婚程序婚姻权掌握在男女双方自己手里男女青年在共同的生产生活中挑选中意的伴侣而不甚重视门第和民族的界限清代家庭里仍以男性为中心实行严格的阶级内婚制门当户对的才可以成亲通婚的范围却是在各地不一致的有的地方父系亲族禁婚母系亲族几代之后才能通婚有的父系亲族在几代之后也可以通婚母系亲族却不禁婚结婚的程序在各地都是不大相同的不过一般都是先由男女双方通过对歌来选择心爱的人要结婚的时候再告诉父母取得同意并经过部落头人的批准才可以结婚这也就是所谓的恋爱自由结婚不自由其实在这些之中也有父母不同意的男女青年私自出外完婚的情形大多最后都是有情人终成眷属的结果三离婚制度西藏婚姻的复杂性同时决定了西藏离婚制度复杂性为了制定和完善法律制度清朝初期五世达赖任命桑结嘉措为第悉指定了十三法典作为西藏地方的基本法其中第11条规定了亲属离异律即调解亲友纠纷的法律这条法律中规定了解除婚姻采用的方式过错责任的承担以及离婚财产和子女的分配等问题成为整个清代乃至西藏的基本法十三法典中规定夫妻欢乐而离异或由中间人调解之主要原因认真判处务须公正若妻有理被夫抛弃男方须给女方十二钱黄金以及支付称之为服饰赔偿费日薪为三藏升青稞夜薪亦为三藏升青稞子女的归属则须遵循子由父养女由母养的原则儿子的乳金依其年龄大小的情形判定出嫁前由父方赐给的衣服和粮食无论是给男方的还是女方的归女方但若以夫方之名赐给的归男方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发挥僧纠纷都要由亲友调解如果调解无效的可向部落头人提出离婚离婚如果是男方提出的则分一般财产给女方如果是女方提出的男方不分任何财产如果男女双方都提出离婚头人要罚款一般是各罚一匹马关于子女的处置按照传统方法女孩归女方男孩归男方若只有一子则打发去寺院当喇嘛以免再度发生纠纷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八卷清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655页黄幕松吴忠信赵守玉戴传贤奉使办理藏事报告书中国藏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67页转载至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第610页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198页严汝娴中国少数民族婚姻家庭中国妇女出版社1986年1月第1版第200页张晋番指导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609页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4页张晋番指导的法学博士论文萃编青蓝集孙镇平清代西藏法制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5月第1版第610页徐晓光藏族法制史研究法律出版社2001年4月第1版第235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