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对居民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都征
税,而对非居民纳税人则只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并且,对居民纳税人来
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和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额。
但扣除额不得超过该纳税人境外所得依照中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因此,无
论是纳税人还是税务机关,在确定和计算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时候,也都必须判定其
所得的来源。
一、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基本原则 〈标准)
(一) 任职、受诗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得来源地
国任职、受庄和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以任职、受雇或者提供劳务的所在地为
所得来源地。
源地。
《二) 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来源地
生产、经营所得,以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三) 出租财产的所得来源地
出租财产取得的所得,以被出租财产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四) 财产转让的所得来源地
转让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被转让不动产的坐落地为所得来源
地; 转让动产取得的所得,以转让地为所得来源地。
《五) 特许权的所得来源地
提供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以该项特许权的使用地为所得来源地。
(六) 利息、股息、红利的所得来源地
利息、股急、红利所得,以使用资金并支付利息或者分配股息、红利的公司、
企业、经济组织或者个人的所在地为所得来源地。
《七) 得奖、中奖、中彩的所得来源地
得奖、中奖、中彩所得,以所得的产生地为所得来源地。
二、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的判定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 下列所得,不论支付地点是否在中国
《二) 将财产出租给承租人在中国境内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 转让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