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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武汉市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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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久些 上传于:2024-06-06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示范文本)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监制  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出租方(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承租方(乙方): 资格证号: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通讯地址: 共同承租人(合租人)情况 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姓名: 与乙方的关系: 身份证号码: 为保证公共租赁住房的合理、有效利用,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原则基础上,按照武汉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合同如下: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作为产权人□受产权人委托,将位于本市        区        小区    栋    单元    层    号(    室    厅)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该房屋)出租给乙方居住使用。该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及交付 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于房屋租赁期起始日两日内,即    年    月    日前将房屋交付给乙方。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支付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使用押金和其他相关费用。交付房屋时,甲乙双方应现场交验,并移交房门钥匙及附属设施和设备,双方确认无误后在《房屋附属设施及其它设备设施交付清单》(见附件)上签字盖章。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视为交付完成。 第三条 租金 (一)房屋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现时市场租金标准为    元/m²/月,月租总金额为    元。 (二)依据本市有关政策,按照配租家庭住房困难程度及收入情况,经核定,按以下第   种方式计收租金,实际月租总金额    元: 1、公有住房租金标准的50%。 2、市场租金标准的30%。 3、市场租金标准的70%。 4、市场租金标准的100%。 (三)房屋租金按季度缴交, 乙方按季应缴金额为    仟    百    拾    元    角整。首期不足3个月的,按实际日期计算;下一季度租金应在上一季度的第三个月25号之前向甲方交纳。缴纳租金可以通过下列    方式: 1、存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专用帐户; 2、交到甲方指定的代收单位:        ; 3、其它方式                。 (四)合同期满前乙方提前退租的,自起租时间至双方协议提前终止合同之日计算,租金按照实际使用月数计算,不足一个月的按照实际租住天数计算。 (五)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动态调整。租赁期内,本市依照相关政策文件调整租金标准的,甲方应按照新的租金标准重新计算乙方应缴租金额,并与乙方签订补充协议,乙方应按调整后的租金数额缴纳租金。 第四条 履约保证金和使用押金 (一)甲方交付该房屋前,乙方应按签订合同时的两个月市场租金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并缴纳1000元使用押金。 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第1种方式计收租金的,可免于缴纳履约保证金和使用押金。 (二)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按时向甲方缴清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租金、相关费用,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乙方应承担的费用,并通知乙方。甲方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扣款后,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其补足。乙方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补足履约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三)租赁期内,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乙方拒绝或怠于承担维修、更换以及赔偿责任的,甲方有权使用乙方使用押金代为进行维修、更换,并通知乙方。甲方完成维修更换并从乙方使用押金中扣款后,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10日内将其补足,使用押金不足而由甲方垫付部分应一并支付。乙方逾期3个月以上仍未补足使用押金、支付垫付部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四)租赁期满、合同终止或解除,履约保证金和使用押金在抵扣应由乙方承担的租金、相关费用以及乙方应承担的违约、维修、赔偿责任后,剩余部分无息返还乙方,不足部分乙方应予补齐。 第五条 相关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用由乙方承担。 如乙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二款中第1种方式计收租金的,由政府承担房屋物业服务费用。 (二)租赁期内涉及房屋使用的各项费用,包括水费、电费、燃气费、通讯费、上网费、有线电视使用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和甲乙双方约定由乙方承担的,均由乙方承担。 第六条 房屋维护及维修 (一)租赁期内,甲方应履行房屋的维修义务,确保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处于安全和基本适用的状态。由甲方承担维修义务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现损坏时,乙方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坏扩大,并及时通知甲方维修或更换。因乙方未采取适当措施或未及时通知甲方维修致使损失扩大,损失扩大部分应由乙方承担。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租赁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改变房屋结构和内部设施,不得添置对房屋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施。如乙方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房屋墙体结构,拆改给排水、供电、燃气管道和设施,改动墙面、地面、天花板,更换橱柜、卫浴设备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恢复原状并承担相应责任,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绝恢复原状或拆改、损坏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并要求乙方赔偿相应损失。 (三)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对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安全检查或维修时,乙方应予以积极协助,不得拒查、拒修。如因乙方拒查、拒修等原因导致房屋不能及时检查、维修而造成的损失或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四)乙方须爱护使用、保管所承租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在住房设计及建设标准限定的范围内合理使用。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由乙方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责任;因乙方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导致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或故障的,乙方无法维修的,可由甲方负责维修,由乙方承担维修和材料费用或按照市场价由乙方予以赔偿。 第七条 日常管理 (一)甲方应保证房屋的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符合建筑、消防方面的安全条件,不得危及人身安全。乙方应执行当地公安消防、市政市容及综合治理等有关规定,并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监督检查。乙方对所承租房屋内的消防安全负责,不得存放易燃易爆或有毒物品,如乙方承租房屋内发生火灾,由引起火灾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二)租赁期内,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或甲方委托机构的入户核查、租户信息登记、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 (三)租赁期内,乙方承租房屋只能用于本人及共同申请人自住,不得利用房屋从事经营活动,不得改变房屋居住用途、规划设计用途,不得将房屋分租、转租、转借他人。 (四)租赁期内,乙方不得利用房屋从事违法活动以及其他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并保证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房屋所在小区的管理规约。违反相关规定和约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五)租赁期内,乙方家庭人口、收入、住房、及资产等情况(新就业职工还包括工作单位)发生变化的,乙方应如实向其租赁资格核准的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申报。 (六)乙方和共同承租人就共同租赁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合同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乙方应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该房屋的,自市、区政府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二)租赁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的,合同到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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