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 承
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
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任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
效.
租赁期间届满 , 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
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二五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
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
间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对租赁物的使
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 ”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
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
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