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出资所得税问题
实务中,经常会有公司或自然人(投资主体)将其持有某一公司的股权用作出资投入到另一个公司的情形。在投资主体用股权出资是会涉及到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处理问题。
一、投资主体是公司
如果投资主体为公司,则其用股权出资则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三条规定:
(一)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
因此公司用股权出资应当将其分解按公允价值出售和投资成两项业务。例如:公司原始出资成本为100万元,持股20%,公允价值为200万;公司用该20%的股权出资实际上分解为按200万元出售,然后再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