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摘要
近年来,犯罪构成理论作为刑法中非常有活力的一个命题引起了许多学者的思考与辩论,这些思考与辩论无疑极大地促进了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完善,通过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的对比与分析,我们不难得出以下结论:德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自身的逻辑缺陷及其所依托的法律文化传统,都决定了这种犯罪构成体系不可能被引进或作为中国犯罪构成理论改造的范本。立足于我国自身的法律体系,在正确理解我国犯罪构成各个要件尤其是犯罪主观要件内涵的前提下,对我国犯罪论体系加以适当完善是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应有出路。
关键词:犯罪构成 三阶层理论 缺陷 四要件学说 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犯罪构成理论一直是刑法理论中最具有活力的一部分。近年来,学者们对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与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深入的分析和比较,并对是否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进行了激烈的论辩。论辩的结果是,主张全盘引进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或参照德日三阶层犯罪构成理论来重构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呼声似乎占据了上风。上述学者对于我国传统犯罪构成理论的批判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1、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正当行为不能在犯罪构成体系之内加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