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制发规范
第一条 为促进教体局机关公文制发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提升制发公文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公文处理办法和教体局工作规则
要求,制定局公文制发规范。
第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教体局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
审核、签发、复核、校印、分发等程序。
第三条 草拟
拟以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相关内容业务领域明
确的由业务科室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 由一个科室牵头起草,
综合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法规科牵头拟稿;
拟以区教体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参照以上分工进行。
拟以科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业务科室起草,以教体局办公室名义
制发,科室不得以任何形式下发公文。
第四条 审核
公文草稿由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并填写局发文签批单,公文送分
管领导审签前,应当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办公室进行行文规范
审查,审核重点: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
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经审核,对
符合规定的文稿,由主办科室送分管领导审签,最后由文秘人员及时按
程序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条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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