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制发规范
第一条 为促进教体局机关公文制发程序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
提升制发公文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家公文处理办法和教体局工作规则
要求,制定局公文制发规范。
第二条 发文办理指以教体局机关名义制发公文的过程,包括草拟、
审核、签发、复核、校印、分发等程序。
第三条 草拟
拟以区委区政府等上级部门名义制发的公文,相关内容业务领域明
确的由业务科室起草; 涉及两个以上科室业务的, 由一个科室牵头起草,
综合性公文,一般由办公室、法规科牵头拟稿;
拟以区教体局名义制发的公文,参照以上分工进行。
拟以科室名义制发的公文,由业务科室起草,以教体局办公室名义
制发,科室不得以任何形式下发公文。
第四条 审核
公文草稿由拟稿科室负责人核稿,并填写局发文签批单,公文送分
管领导审签前,应当由法规科进行合法性审查,由办公室进行行文规范
审查,审核重点: 是否确需行文,行文方式是否妥当,是否符合行文规
则和拟制公文的有关要求,公文格式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等。经审核,对
符合规定的文稿,由主办科室送分管领导审签,最后由文秘人员及时按
程序送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五条 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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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教体局名义制发的上行文,由局主要领导签发,以教体局名义制
发的下行文或平行文, 由局主要领导或者主要领导授权的分管领导签发,
除涉及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参加的活动类文件通知,一般性业务通知、
函件等公文由分管领导签发。科室制发的下行文或者平行文,由局办公
室负责人签发。
第六条 复核
公文签发或完成会签后,由局办公室对公文的公开属性、格式、审
批手续、附件等公文要素进行复核。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
改的,由办公室会同业务科室按程序复核。
第七条 印制
局办公室负责公文的印制。印制前,根据公文的文种、公开范围、
密级程度等要素登记并编写文号。文号分教体局文号与办公室文号。主
要包括青“青黄教体字”““青黄教体发"“青黄教体办字”三种: 不编
文号的公文, 包括一般性的通知、信函,原则上使用“教育体育局"“教
育体育局办公室”文头。
文件印制时,要认真进行核对,一是对领导修改部分的校核, 二是
交付印制前的校核,三是文件下发和上报前的校核。校核内容包括公文
的格式、结构、语言、字词、标点、人名、地名、时间、数字等。做到
准确规范、不出歧义和差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