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企业修改了规章制度,员工合同要修改吗?
答:
如果修改后的“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不一致的条款,建议企业同时和员工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相应条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指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不一致的,劳动者如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劳动者有了一个选择的权利,如果规章制度的规定对劳动者更为有利,劳动者当然也可以主张按照规章制度执行。这样一来,用人单位就落到了相对被动的境地。
还有些用人单位把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这样一来,修改规章制度内容实际上就是变更劳动合同,需要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给用人单位造成很多不必要的麻烦。
参考法规:
1.《劳动合同法》第4条;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二)》第16条;
3.《劳动合同法》第35条。
例:
王某自2008年起在一家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到2010年2月,约定了她的工资是5,000元。劳动合同同时写明“如果公司的工资制度发生变化或者员工的工作岗位变动,按照新的工资标准确定”。
2009年6月公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