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鲁社保发[2006]36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善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于山东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作,权责分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需要,设置基金财务部门(以下简称财务部门),配备与基金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财会人员。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部门应当建立财会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内部制衡制度、稽核制度、财务收支审批制度、财务会计分析制度、完善管理机制。财会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取得会计资格证书,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
第六条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对违反《会计法》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经办机构负责人应当保证基金财务部门和财会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
第七条 社会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各项基金按险种分别建帐,分账核算,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调剂和挪用。
第八条 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规定在国有商业(控股)银行开设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支出户。收入户、支出户在同一国有商业银行只能开设一个帐户。收入户存款每月全部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月末应当无余额。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基金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优惠利率计息。
第九条 财务部门收款人员收到缴费单位以转帐支票、汇票方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应确认金额、户名无误,办理收款手续,经另一财会人员背书,将支票、汇票存入收入户开户银行;对缴费单位以现金形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务部门收款人员应仔细清点,交另一收款人员进行复核,经两人办理收款手续,填制现金缴款单,存入收入户开户银行;对缴费单位以电汇方式汇入的社会保险费,财务部门应确认基金到帐后,办理收款手续;对缴费单位以委托收款方式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财务部门收款人员应核对基金申报表数据,填制委托收款凭证,交另一财会人员签章,办理收款手续。收款人员应将资金收入情况及时报告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部门应将资金到帐情况及时反馈征缴业务部门。
第十条 征缴业务部门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社会保险费到帐信息登记征缴业务台帐,并定期与财务部门对帐。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基金支出要按照社会保险统筹范围,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二条 经办机构支出社会保险基金,应当按照单位或个人申报—待遇部门经办人员审核签字—待遇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部门经办人员复核签字—财务部门负责人复核签字—经办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审定(或授权)签字—财务部门支付的程序办理。财务部门应当对待遇审核部门核定的社会保险待遇申请表、明细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的,签署意见报经办机构负责人或总会计师审定签字(盖章)后,财务部门支付。经办机构负责人授权的,由被授权的负责人签字(盖章)。
第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按规定预留支付费用外应当全部用于购买国家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经办机构要根据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及时提出购买债券和转存定期存款的意见,主动与财政部门协商,实现基金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财务部门应建立定期对帐制度,及时提供会计信息,真实反映基金收入、支出、结余情况。定期对帐包括定期与征缴、发放等业务部门对帐,与缴费单位对帐,与银行对帐,与代发机构,与财政部门对帐。经办机构应指定专人定期对帐,做袄帐帐、帐表、帐实相符。财务部门与业务部门对帐应做到:财务部门基金收入、支出数据与征缴、发放、个人帐户业务台帐数据一致。财务部门与缴费单位对帐应做到:财务部门基金收入数据与缴费单位上缴基金数据一致;财务部门基金支出数据与参保单位到帐数据一致。财务部门与开户银行对帐应做到:财务部门银行帐与开户银行对帐单数据一致,如不一致应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部门与代发机构对帐应做到:财务部门基金支出数据与代发机构数据一致。财务部门应定期与财政部门对帐,核对财政专户、收入户、支出户资金,做到定期存款、有价证券帐款、帐实、帐帐相符。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基金业务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十六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按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建立基金预算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工作在经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直接领导下,由基金财务部门具体组织,基金征缴、信息统计、保险统筹、清欠稽核等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