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通知
鲁社保发[2006]36号
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现将《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二OO六年九月十五日
山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确保基金安全、完善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使用于山东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基金、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等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山东省社会保险事业局负责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和基金管理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规范运作,权责分明,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五条 经办机构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