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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关税是建立与保护国内工业的主要手段

2024-09-04 05:09    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    来源:365文库

促进国内工业的手段;方法是种种不一的,凡是在效力上、应用上没有疑问的那些手段、方法,都不在我们的讨论范围之内。举几个例子,比如教育设施(特别是技术学校)、工业展览、优良成就奖励、交通运输改进、专利法等等,总之,凡是目的在于促进工业、促进与调节国内外贸易的那些法律与制度,都不是我们所要讨论的。我们在这里所要谈的,只是作为发展工业手段的关税制度。

根据我们的理论,对输出加以禁止或征税只能看作是例外情况,对于自然产物的输入只应当课以以增加岁入为目的的关税。决不应当课以以保护本国农业生产为目的的关税。在工业国家征收收入关税的对象主要是由热带来的奢侈品,不是谷物、牲畜等普通的生活必需品。至于在热带地区,或者是人口较少、疆土较小的地区,或者是人口还不十分稠密的地区,或者是在文化上、在社会与政治制度上还十分落后的地区,对于工业品的输入只应征收收入关税。

但任何种收入关税都应当有相当节制,不可使输入和消费因此受到限制;否则不但将削弱国内生产力,而且也将使增加税收的目的受到挫折。

只有以促进和保护国内工业力量为目的时,才有理由采取保护措施,有些国家有着广阔完整的疆域,人口繁庶,天然资源丰富,在农业上有很大成就,在文化与政治方面也有高度发展,因此有资格与第一流农工商业国家、最大的海陆军强国分庭抗礼;只有在这样情况下的国家,才有理由实行保护制度。

要达到保护目的,对某些工业品可以实行禁止输入,或规定的税率事实上等于全部、或至少部分地禁止输入,或税率较前者略低,从而对输入发生限制作用。所有这些保护方式,没有一个是绝对有利或绝对有害的;究竟采取哪一个方式最为适当,要看国家特有环境和它的工业情况来决定。

战争对于保护制度的选择有很大影响,因为战争往往使国家处于被迫的禁止制度之下。在战争期间,交战国之间的交易停顿了,每个有关国家,不论它的经济状况如何,都不得不争取自给自足。因此,一方面是在工业上比较落后国家的商业,另一方面是最先进工业国家的农业生产,两者在这个时候都会受到极大鼓励。在工业落后的国家方面,尤其是当战争延长到数年之久时,在工业上就会获得相当进展;有些工业品的生产是无法与最先进工业国家从事自由竞争的,只是由于战争所引起的隔离状态而使这类工业获得了发展,这就会引起一种形势,在和平恢复以后,这种隔离状态如果能仍然继续一个时期,对这类工业将有很大好处。

在这次普遍和平恢复以后,德国与法国就处于这样的情况。假使在1815年,法国同德国、俄国和美国一样,听任英国竞争势力为所欲为,它也将遭到与这些国家同样的命运;在战争时期发展起来的工业绝大部分将一败涂地;它从那时起在一切工业部门、国外贸易、内河及海外航运、国内运输工具改进、地产价值提高(按法国这时的地产价值的提高了一倍)、人口增长与国家岁入增加这些方面的进展,就不可能有实现的希望。这个时候,法国的工业还在幼稚时代,国内只有少数的运河,矿山还很少开发;由于政治动荡与战争,还不能大量累积资本,充分培养技术人才,还没有足够数量的真正合格的工人,或者说,工业与企业精神还没有产生;全国意向所注还比较的偏于战争局势,不是和平事业;在战时勉强累积起来的少量资本,还是主要用在农业方面,而这时的农业也已经极度衰落。于是法国初次看到了英国在战时已经获得了多大的进步;它第一次有了可能从英国输入机器、技工、工人、资本和企业精神;它了解到为了使本国工业能独占本国市场,需要发挥最大力量,需要利用全国所有的天然资源。这种保护政策的效果是非常明显的;再没有别人,只有盲目的世界主义者,对这些效果才会视若无睹,才会说,法国在与别国进行自由竞争时能获得巨大发展。德国、美国与俄国的经验,不是已经极端明确地提供相反的证明了吗?

我们认为法国从1815年以来所施行的禁止制度对它是有利的;但是它在保护政策的推行上是过火的,有缺点的,继续保持这种过火的保护政策又有什么效用和必要;我们并不想从上述禁止制度是有利的这一论点出发,为它在这方面所犯的错误作辩护。法国用进口税限制原料与农产品(如生铁、煤、羊毛、谷物、牲畜)输入,这是一个错误;如果它在工业力量充分强大、有了稳固基础以后,不愿意回复到比较缓和的保护制度,从而允许有限度竞争,激发国内工业家的竞胜情绪,这将进一步铸成大错。

各国在工业发展过程中所处地位不同,有的打算从自由竞争过渡到保护制度,有的认为应当从禁止政策转变到温和的保护制度,谈到保护关税时,特别重要的是对于这两种情况应有所区别;在前者的情况下,开始时税率必须比较低平,然后逐渐提高,在后者的情况下则相反,必须由高额税率逐渐降低。

假使一个国家,原来在关税方面没有充分保护,现在感到有进一步发展工业的必要,就应当首先努力发展生产一般消费用品的那些工业。主要是因为这类工业品总值比代价较高的奢侈品总值要大得多。这类工业能够使大量天然的、精神的及个人的生产力活跃起来;而且由于在创办时需要大量资本,这就会对于资本的大量蓄积发生鼓励作用,会促使外国资本以及种种力量共同来加入协作。由于在文化上比较落后的国家主要所需的是供大众使用的工业品,温带国家所以能与热带地区进行直接交换,主要原因也是在于能够生产这类工业品,因此这类工业的发展,必然会有力地促进人口增加、国内农业繁荣、尤其是对外贸易的进展。假使一个国家,它自己还要输入棉纱与棉织品,就不能与埃及、路易斯安那或巴西发生直接贸易关系,因为它无法供应它们所需要的棉制品,也无法吸收它们的原棉。还有一层,这类工业品由于总值巨大,因此特别有利于促成一国输出与输入在大体上趋于均衡,从而使国家能始终保有它所需要的通货量,或者说,能以此作为一个手段,使国家获得通货供应。国家所以能赢得并保持在工业上的独立地位,只是由于这类工业能获得长期发展;一旦发生了战争,原来的国际商业关系被破坏,如果受到阻碍的仅仅是高贵奢侈品的购入,就不会发生重大困难,否则如果一般使用的工业品供不应求,价格上涨,以前大量农产品的销售业务突然中断,就必然会引起严重灾害。还有,那些走私或虚报货值的偷漏关税行为,就这类一般使用的工业品未说,可虑的程度要比高贵奢侈品轻得多,要容易防止得多。

施行保护关税的目的总是在于为国家谋福利,但是工业就象树木一样,不能顷刻涌现,是要逐渐成长起来的,因此任何保护制度,如果仓猝之间,雷厉风行,突然割断了原未存在的商业关系,就必然对国家不利。这类关税只应当随着国内或从国外吸引来的资本、技术才能和企业精神的增长比例而提高,只应当随着国家对于原来专供输出用的那些剩余原料与天然产物能够改由自己利用的进展比例而提高,但是这里有一点特别重要的是,进口税提高的尺度应当事先决定,使国内的或由国外吸引来的资本家、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报酬可以获得可靠保证。这种关税尺度一朝确定以后即不容反复,在未到期以前不能降低原来规定的标准,因为只要对这类毁约行为稍存顾虑,就足以大大破坏报酬的保证效力。

从自由竞争转变到保护制度时进口税应当提高到什么程度,从禁止制度转变到缓和的保护制度时又应当降低到什么程度,这些是不能从理论上来决定的,这是要看比较落后国家在它对比较先进国家所处关系中的特有情况以及相对情况来决定的。试以美国的情况为例,它所必须特别加以考虑的因素是原棉对英国的输出,农产品及海产品对英国殖民地的输出以及国内的高度工资水平;它还有一个有利因素值得考虑的是,它有可能把英国的资本、企业家、技术人员和工人吸引过来,关于这一点它比任何别的国家更有把握。

在一般情况下不妨作这样的假定,如果任何技术工业不能用原来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保护税率建立起来,不能靠了在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税率的不断保护下持久存在,那就缺少工业力量的基本条件。

在工业建设的方面所以会缺乏基本条件,原因是种种不一的,要改正这些情况,有些比较容易,有些则比较困难。比较容易改正的一类是,国内交通运输工具的缺乏,技术知识、有经验工人与企业精神的缺乏;比较难于改正的一类是,在人民方面刻苦耐劳精神、重视公道精神、以及文化、教育与道德的缺乏,健全有力的农业系统、因此也就是物质资本的缺乏,政治制度的不良,公民自由与法律保障的缺乏,还有一点是领土地形散漫,无法制止走私买卖。

那些仅生产高贵奢侈品的工业,只需要最低度的照顾与保护;这首先是因为这类生产需要技术上的高度造诣与熟练;其次,这类生产的总值与全国总产值对比是不会大的,输入以后,很容易用农产品与原料或供一般使用的工业品来抵偿;再次,如果在战争时期输入中断,不致因此引起太大的不便;最后,如果对这类产品征税过高,极容易通过走私来逃避这种高率关税。

凡是在专门技术与机器制造方面还没有获得高度发展的国家,对于一切复杂机器的输入应当允许免税,或只征收极轻的进口税,直到在机器生产上能与最先进国家并驾齐驱时为止。在某种意义上说来,机器工业是工业的工业,对国外机器输入征收关税,实际上就是限制国内工业的发展。机器工业对整个工业的发展既有这样重大的意义,因此一个国家在机器供应上下应当受战争所造成的机会与变动的支配,这一特种工业如果在温和的进口税下不能与竞争势力相抗,就有权向政府要求给以直接支持。如果这一工业获得了维持与发展,在战争开始时,对需要最迫切的一些工业用机器就可以进行供应,如果由于战争关系,使国际商业活动受到了较长期的间断,已存在的机器工业对新成立的同业就可以起示范作用。由此可见,从应付可能由战争引起的变局来看,国家对于这一工业至少应予以鼓励并予以直接支持。

至于退税办法,按照我们的理论观点,只应在这样的情况下适用:有些仍然要从国外输入的半制品,例如棉纱,为了使本国逐渐能自己生产,必须课以很重的保护关税,只有对于这类产品,才应考虑退税。

为了使本国工业品于输出后能够与先进国家的工业品在局外的中立市场相竞争,而用奖励金作为经常办法,这是应当反对的;如果以此为手段,使本国工业品得以占有在工业上已经有了进展的那些国家的国内市场,这样的行动就更加应当反对。但是在有些场合,以此作为一个暂时的鼓励手段还是可以的。例如国家的企业精神萎靡不振,当精神恢复的初期,只须从旁加以鼓励与帮助,就可以使生产获得加强与持久的力量,从而对那些自己工业还没有获得发展的国家推进出口贸易,在这样情况下暂时施行奖励办法,就并不是没有理由的。但即使在这类情况下,政府对下列问题仍须郑重考虑:对企业家个人给以无息贷款及其他特别权益这种办法是否值得采取;或者对在冒险精神下创立新事业的这类公司,从国库拨支款项作为公司所需资本的一部分,从而使参与公司经营的个人所投资本获得特惠利益,这种办法是否更符合于促使公司及时成立的目的。关于上述冒险事业我们可以举几个例子,如从事于对商业关系上个人还没有获得联系的那些遥远地区发展商务与航运的试探性企业,如从事于对遥远地区建立新航线或开辟新殖民地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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