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
晋元帝建武元年六月,扬州大旱;十二月,河东地震。去年十二月,斩督运令史淳于伯,血逆深上柱二丈三尺,旋复下深四尺五寸。是时淳于伯冤死,遂频旱三年。刑罚妄加,群阴不附,则阳气胜之罚,又冤气之应也。
【翻译】
东晋时代,晋元帝建武元年(公元317年)农历六月,扬州地界遭受严重旱灾;农历十二月,河东郡发生地震。头一年十二月,晋元帝下令斩杀了督运令史淳于伯。淳于伯的血倒着流,流到了二丈三尺的柱子顶端,接着又向下流了四尺五寸。当时,淳于伯冤屈而死,于是就接连出现了三年旱灾。胡乱地滥用刑罚,各种阴气就不会归附,那么就有旱灾这种显示阳气胜过阴气的惩罚,这也是淳于伯蒙冤受死的不平之气的应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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