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预算管理大学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强化学校预算的分配和监督维护预算的严肃性保证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和资金的有效使用健全学校预算管理体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预算管理在遵循统一领导收支平衡权责结合等原则的同时应突出其科学性规范性和公开性第三条学校预算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权责结合的财务管理体制实行分级预算管理体制设立校级可控预算和院部门级可控预算第四条校级可控预算由学校各职能部门预算直属单位预算和校级项目预算组成第五条各单位基本支出预算实行定员定额包干使用结余留用超支不补项目支出预算实行单项核定结余收回超支自付的管理办法第六条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月日起至月日止第七条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第二章预算管理职权第八条学校党委常委会是学校预算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责是批准学校预算草案批准学校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批准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第九条学校校长对学校预算工作负有全面管理责任主管副职领导对其分管领域负有直接责任第十条学校教代负责审议学校预算草案及预算调整方案监督预算的执行对违规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理提出建议意见第十一条各单位各部门行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收支计划的编报及预算执行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第十二条财务处是学校预算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编制学校预算决算草案组织学校预算的执行编制学校预算的调整方案负责编制学校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定期向主管校长校长办公会学校党委常委会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学校预算执行情况向校教代会提出审议事项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第十四条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第十五条学校的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及奖金福利费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补助支出和其他人员经费等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会议费专项业务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第四章预算编制第十六条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不列赤字预算第十七条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既要积极预测可实现的收入又要尽量核实论证避免高估第十八条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原则在确保基本人员开支和正常运转开支的前提下合理安排事业支出第十九条校级项目支出预算实行项目库管理办法项目库由职能部门组织校内有关单位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计划每年滚动编制合理排序后报财务处项目库实行学校统一规划归口管理第二十条预算编制和审批程序一每年月份各部门根据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和下一年度事业发展计划结合增减变动因素向财务处报送下年度的计划和数据教务处报送各系部课时资料教学设备购置计划学生处研究生处报送在校学生招生计划等资料研究生处报送学科建设的设备购置计划人事处报送人员经费计划培训计划等国际交流处报送外事经费计划科研处报送科研经费计划实验室管理处报送设备维修计划基建处等部门报送基本建设和维修计划成人教育学院报送本部门年度收支预算其他相关部门按要求报送有关材料二校级预算采取二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即学校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根据预算年度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和各自承担的任务提出预算建议草案报财务处汇总分管财务的校长和财务处通过多种方式与相关校领导和各职能部门直属单位交换意见财务处根据收集到的反馈信息和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经分管财务的校长核准后提出学校校级预算草案预算建议草案经校教代会审议校长办公会和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由财务处正式下达给预算管理单位三院部级预算采取一上二下的编制程序即学校根据校级预算草案先下达院部预算控制数院部再根据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结合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计划和收支情况编制预算草案上报财务处汇总财务处审核后上报学校学校审议批准后批复预算四项目支出预算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有关部门申报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五全校汇总预算按照国家预算支出分类和管理权限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教委学校再依照市教委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编制预算再上报市教委财政局审批后执行六在编制校内各单位各部门预算时设置一定数额的校长资金校长资金是学校为了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而设置的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动用校长资金时即追加相应项目的支出预算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对校长资金的使用情况做专门说明七上年结余中属于未完专项结余的资金继续用于本年度该项目的支出属于上年净结余的资金在编制预算时统筹安排第五章预算的执行第二十一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在预算未批准之前财务处可根据上一年度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预算经校党委常委会批准后及时以书面方式向各单位各部门下达包干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第二十二条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各单位各部门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任何单位部门或个人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第二十三条财务处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审核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有权拒绝执行与预算不符违反财经纪律的收支第二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下达的包干经费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行政主要领导对本部门经济活动负有直接责任各单位各部门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各单位各部门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审批制度即只能由具有相关授权的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本部门有关预算支出的审批第二十五条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执行对外查询系统并随时接受各部门对预算执行情况的查询第六章预算调整第二十六条预算调整是指在预算年度内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时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为确保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年度预算一经批准下达一般不予调整第二十七条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第二十八条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追减预算预算科目调剂动用校长资金等除动用校长资金需按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履行外其余均由财务处提出调整方案报经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第二十九条动用校长资金的审批程序是由申请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主管副校长金额在万元以内不含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审批金额在万元不含万元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审批万元以上的项目由主管副校长报校长提交学校党委常委会审批第三十条各单位各部门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财务处经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第三十一条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告相关部门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第三十二条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领导机关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主管校长应及时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有关情况第三十三条院部门级预算的调整应参照校级预算调整方式进行第七章决算第三十四条预算年度终了各学院和各职能部门要向财务处报送当年预算经费使用效果的文字材料其主要内容为当年预算收支计划完成情况对预算收支与实际收支差异的分析事业计划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效果的评价总结预算管理的成功经验找出经费管理中的不足提出改进建议等等第三十五条学校财务处按照市教委和财政局的要求在规定时间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做到数据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按程序及时报送根据市教委的批复及时进行帐务处理第八章预算监督第三十六条学校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和所属单位预算的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向相关各级领导和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第三十七条学校审计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对预算的完整性合法性及执行情况进行审计并按要求向相关各级领导报告第三十八条学校年度预算和年度决算在教职工代表大会期间应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其审议第九章附则第三十九条学校各单位各部门认真执行本办法对违反本办法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按有关规定对有关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四十条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第四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关于对专项资金及重大经济事项管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专项资金及重大经济事项的财务管理保证专项经费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校所有与经济活动和重大经济事项有关的职能部门包括各二级学院系承包单位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专项资金是指学校基本人员开支和维持正常行政教学运行开支所需经费以外的资金包括上级拨付的专项经费第四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经济事项是指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信贷担保改建扩建工程大型修缮工程大型设备购置以及经济协作和联合办学等事项第五条本规定的专项资金和重大经济事项实行归口管理按程序办理一年初各单位要上报专项资金计划各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织制定年度专项资金的计划报主管校长审定项目预算需报审计部门审查二各部门所需的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提交校长办公会批准万元以上资金要通过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必要时要提请党委会讨论研究决定立项的资料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建议书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专家论证项目预算审查后的预算三财务部门根据校长办公会批准的项目进行项目核算四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增项增项金额占项目金额的以上的也必须执行二三两个程序五项目立项后转交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项目的整个过程如遇到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要按照招投标工作的程序实施并签订各种协议和合同六职能部门应根据各项目单位的工程进度和资金需求计划严格按照项目支出预算项目工程进度及项目配套资金的到位比例向财务处申请拨付专项资金财务处根据核定的资金量给付资金七项目完工后立项部门整理相关资料到财务部门结算八项目结算后日日内金额在万元万元之间要向校长办公会汇报项目完成情况金额在万元以上要向党委常委会汇报项目完成情况第六条专项资金的审批金额要严格实行大额重要资金支付审批负责制部门负责人权限由主管校领导确定权限一次性支出万元以下含万元由主管校领导签字负责万元以上包括万元以下的特殊支出由校长签字负责对于违反财经管理规定超过权限审批的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纠正或拒绝办理并及时向领导报告第七条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不得随意挪作他用各单位各部门在使用资金时必须严格按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执行不能将专项资金与其他资金混淆也不能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第八条领导干部要提高责任意识风险意识严格遵守有关财政法规和本规定制定的各项制度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超越审批权限擅自决定较大的经济活动第九条责任追究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财务管理与监督工作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发生重大财务事故给国家资产造成较大重大巨大损失依据党风廉政责任制中关于实行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除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外要追究对负有财务工作管理职能的领导干部的责任第十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