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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气伤尽 上传于:2024-04-23
增值税特殊业务处理的探讨 【摘要】 “进项税额转出"和"“视同销售"是增值税企业实 务中,这两类业务往往被混淆,造成会计核算不正确。本文就 这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并就这两类 业务在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上的差别进行了比较,愿与同行 商检。 【关键词】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视同销售;分析比较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应 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企业在会计核算时不 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计缴增值税的商 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 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 (市)的除外; .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 费; .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 他单位或者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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