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特殊业务的处理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
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体现为国家对企业在
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从纳税实务中,交纳的增值税则反映为企业在购进和销售货
物中所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后的差额。鉴
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多样化,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如下情
况: 一是购进的货物改变了原用途,使其抵扣链中断,
如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
二是原用于销售的货物未用于销售, 使其销项税减少,
如将产品用于投资等非销售行为。
为保证增值税款计算的正确,税法规定,前者已发生
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者也作销
售处理,作"“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
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此类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和处
理。而在企业实务中,这两类业务往往被混淆,或发生视同
销售业务处理不规范,造成会计核算不正确。为此,本文将
分别对这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
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
值税计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
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
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
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
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
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5. 上述 1 至 4 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
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根据有关规
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
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或损失中; 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一 应交增值税",后因改
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
“应交税费一 应交增值税
1. 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
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
借: 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 原材料等应交税费一 应交增值税
2. 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 营业外支出等
贷: 原材料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3.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 应付职工薪酬一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