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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特殊业务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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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君酒 上传于:2024-04-14
增值税特殊业务的处理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 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体现为国家对企业在 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从纳税实务中,交纳的增值税则反映为企业在购进和销售货 物中所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后的差额。鉴 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多样化,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如下情 况: 一是购进的货物改变了原用途,使其抵扣链中断, 如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 二是原用于销售的货物未用于销售, 使其销项税减少, 如将产品用于投资等非销售行为。 为保证增值税款计算的正确,税法规定,前者已发生 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者也作销 售处理,作"“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 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此类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和处 理。而在企业实务中,这两类业务往往被混淆,或发生视同 销售业务处理不规范,造成会计核算不正确。为此,本文将 分别对这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讨。 一、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及账务处理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分析进项税额转出是指企 业外购货物或接受劳务,原用于生产性应税项目,并已将增 值税计入“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账户,但后来又改变用 途等,使抵扣链中断,按增值税法规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 扣,应将已确认的进项税额予以转出,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 或损失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以下项目 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 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 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但根据《增值税 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购进货物不包括既用于增值 税应税项目也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 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固定资产,即购入生产用设备等固定 资产涉及的增值税可以抵扣。 2. 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 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 4.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 品。 5. 上述 1 至 4 项规定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 的运输费用。 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业务的账务处理根据有关规 定,在账务处理上,企业购入货物时即能分清其进项税额属 不得抵扣项目的,应将其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 或损失中; 原已确认为"应交税费一 应交增值税",后因改 变货物用余额等原因,使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应将其计入 “应交税费一 应交增值税 1. 原生产用的外购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如用 于企业工程项目或无形资产研发等 借: 在建工程研发支出等 贷: 原材料等应交税费一 应交增值税 2. 外购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 营业外支出等 贷: 原材料应交税费一一应交增值税 3. 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企业决定以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时 借: 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等 贷: 应付职工薪酬一非货币性福利 实际发放外购货物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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