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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君酒 上传于:2024-04-14
增值税特殊业务的处理 增值税是指对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 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取得的货物或 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以及进口货物的金额计算税款,并实行 税款抵扣制的一种流转税。从理论上,体现为国家对企业在 商品生产和流通各环节的新增价值或商品附加值进行征税。 从纳税实务中,交纳的增值税则反映为企业在购进和销售货 物中所形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相抵后的差额。鉴 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多样化,在实际工作中常会发生如下情 况: 一是购进的货物改变了原用途,使其抵扣链中断, 如将购进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等; 二是原用于销售的货物未用于销售, 使其销项税减少, 如将产品用于投资等非销售行为。 为保证增值税款计算的正确,税法规定,前者已发生 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后者也作销 售处理,作"“视同销售"确认销项税额。企业应当按照税法的 规定和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对此类业务作出正确判断和处 理。而在企业实务中,这两类业务往往被混淆,或发生视同 销售业务处理不规范,造成会计核算不正确。为此,本文将 分别对这两类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其会计处理进行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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