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问题的处理
在所得税视同销售的问题上, 许多人往往仅重视分析和训别所得税视同销售的情形,而忽视
了与所得税视同销售相关的其他一些问题。就此,笔者分析如下。
视同销售所得税费用的列支第首
《关于自产自用的产品视同销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会字[1997]26 号) 规定,按
税收规定需要缴纳所得税的,应将该项经济业务视同销售获得的利洞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据
以缴纳所得税,按用途记入相应的科目,借“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 等,贷“应交税
金一一一应交所得税”。 根据此条规定,所得税视同销售形成的所得税费用应一并计入相关
项目的成本或费用。
但是,2001 年起执行的《企业会计提度》对企业按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当期应缴纳所
得税,要求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一一应交所得税”,期末,应将“所得税”科目的
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该科目无余额。2007 年起先在上市公司执行的新《企
业会计准则》也作出了与《企业会计制度》相同的规定,权求借“所得税费用”,货“应交
向费一一一应交所得税”,期未将“所得税费用”科目的余额转入“本年利润” 科目,结转
后该科目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