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异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人员增减、用工性质变换、岗位变动管理等,形成规范的人员异动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及下属单位(临时工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中异动包括:包含岗位调动、离职等。
第二章 岗位调动管理
第四条 岗位调动是指某员工由某岗位调整至另一部门同级别其他岗位,部门内部的同岗位轮换无需走签批流程。
第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安排员工岗位调动:
1、员工因故申请,且确有安排的可能;
2、某岗位出现缺编,内部有合适的人员,且调动有利于人力资源利用最大化;
3、人员编制变更;
4、公司内部轮岗;
5、其他需要人员调动的情形。
第六条 当员工需要进行岗位调动时需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调动。
一般由员工本人(个人原因申请)或接收部门填写《员工异动申请表》,报原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再由接收部门签署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报人事行政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至总经办审批,同意后可执行调动。
第七条 人员岗位调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被调动员工必需具备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2、不影响调出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经过审批后,由人事行政部下发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