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异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人员增减、用工性质变换、岗位变动管理等,形成规范的人员异动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及下属单位(临时工除外)。
第三条 本制度中异动包括:包含岗位调动、离职等。
第二章 岗位调动管理
第四条 岗位调动是指某员工由某岗位调整至另一部门同级别其他岗位,部门内部的同岗位轮换无需走签批流程。
第五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可以安排员工岗位调动:
1、员工因故申请,且确有安排的可能;
2、某岗位出现缺编,内部有合适的人员,且调动有利于人力资源利用最大化;
3、人员编制变更;
4、公司内部轮岗;
5、其他需要人员调动的情形。
第六条 当员工需要进行岗位调动时需进行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调动。
一般由员工本人(个人原因申请)或接收部门填写《员工异动申请表》,报原用人部门签署意见,再由接收部门签署意见;经双方同意后,报人事行政部审核;审核通过后报至总经办审批,同意后可执行调动。
第七条 人员岗位调动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被调动员工必需具备任职的基本条件和能力;
2、不影响调出部门的正常工作;
第八条 经过审批后,由人事行政部下发通知,通知调出部门和接收部门及相关人员。
第九条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员工需做好原岗位的交接工作,并在交接完成的前提下按指定日期至新岗位报到。
第十条 员工异动后1个月为见习期,应主动学习、参与培训,及时向上级反馈不足和所需培训加强的内容,由人事行政部和调动后的部门组织相关的学习和培训。若见习无法适应或不胜任,可申报人事行政部,安排重新调整岗位或退回原岗。
第十一条 员工岗位调动后有为原岗位继任者进行培训和工作指导的义务和责任,若继任者无法胜任将可能取消异动,尤其是晋升。
第十二条 员工异动未经批准不得携带原岗涉密资料,相应的纸质文件及工作笔记应同步移交,违者将按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原岗位财务账目未理清不得异动;员工要主动到财务部门清理账务。
第十四条 员工异动需遵循公司基本职务体系,原则上不越级异动。
第三章 离职管理
第十五条 离职是指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包括:辞职、劝退、自离、开除等。
第一节 辞职流程
第三十五条 辞职是指员工由于自身原因而提出并得到公司同意而终止劳动关系的方式。
第三十六条 正式员工提出辞职,一般需提前向直属领导递交书面的辞职申请。
第三十七条 直属领导接到辞职申请后应立即与其沟通,了解其离职的原因,判断是否有挽留的可能及必要,若同意员工离职,需签署意见上报人事行政部。
第三十八条 人事行政部自收到辞职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安排谈话,进一步了解离职原因,确认离职日期,一般员工离职周期不低于30天,主管以上及特殊岗位不低于40天。
第三十九条 在员工预离职期间,用人部门应积极配合人事行政部安排人员接替工作,指导工作交接,交接工作由部门负责人监督,因交接异常导致的损失责任由部门负责人或监交人负责。
第四十条 约定的预离职日期当日离职员工需至人事行政部申领《离职审批表》,办理离职审批。
第四十一条 辞职员工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未结算工资按公司正常薪资发放日发放。离职员工不配合交接或未按照公司规定办理手续的公司有权不予发放未计算薪资。
第二节 辞退流程
第四十二条 劝退是指公司由于季节性用工调整、员工不符合岗位要求、试用期内试用不合格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由公司提出终止劳动合同关系。
第四十三条 劝退一般由用人部门提出,填写《人员辞退通知单》,报人事行政部、总经办批准后交人事行政部执行。
因员工违纪需被辞退者,可由人事行政部直接提起《人员辞退通知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