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各位审判员作为申请人黄山市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代理人现就这起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提出如下代理意见请予重视采信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书其主要理由有二项代理人认为符合本案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其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因为一申请人确实没有与被申请人黄山市航茂建材有限公司订立购销合同更不存在达成仲裁协议则因不具备仲裁受理条件而应认定黄山仲裁委员会受理裁决违反程序和现行法律规定由于申请人已提供有关书面承诺和技术专用章的使用仅适用于工程资料不应作它用更不能订立合同故案涉所谓合同尾部盖有申请人技术专用章并不能表明系申请人签订了合同吴勇属无权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且申请人始终没有追认或认可故黄山仲裁委员会不应受理裁决否则违反了仲裁法第21条规定应予撤销二黄山仲裁委员会在受理案件时未将应承担责任的当事人吴勇和黄山龙恒汇金置业有限公司追加进来参与仲裁明显导致裁决不公并且违反了程序要求依法应予确认并依仲裁法第45条一三等规定可撤销不当的仲裁裁决综上代理人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案件事实和现行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请法庭公正审理依法撤销不当的仲裁裁决为盼代理人2014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