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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就好 上传于:2024-10-18
代理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接受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2013浙甬知初字第344号345号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审理听取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本代理人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对于已经在法庭调查时提出了的观点不作详细阐述请法院采纳争议焦点一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是否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对此双方用于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如下原告用于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是1以被告名义出口被海关调查涉嫌侵权电锤海关报关单以及宁波海关甬关法20131088号通知书2法院向杭州海关调取的被告公司存在大量出口电锤出口记录上述证据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是在实际生产和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电锤3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与杭博公司的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证据2清单中的出口电锤是杭博公司生产并且被判决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1组证据本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于证明被告公司是专门从事出口代理的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制造2组证据证据A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附代理货物清单证明被告出口的电锤是代理行为证据B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与国外阿联酋公司就该出口代理而签订的电锤出口销售合同证据C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的经营范围为电锤的制造和销售证据BC证据足以印证委托代理出口协议的真实性证据D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向法院出具的情况说明自认其为该涉案电锤的制造和销售者3组证据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因为与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就该单出口代理的出口代理费纠纷向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起诉的民事起诉状法院受理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诉讼费缴费发票用以证明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和出口代理行为的真实性对于双方的上述证据的评价对于原告证据1和2的真实性虽然没有异议但是该证据只能证明被告存在出口涉案货物的事实不能证明该货物为被告生产制造因此不能否定被告提供的证据1组2组3组不能否定被告行为是出口代理的事实对于原告的证据2海关出口清单被告已经向法庭提供了出口单上相应的发票由于原告是从事电锤生产销售的涉及其他电锤生产企业客户的商业秘密原因所以只向法庭提供足以证明原告证据2海关单子中电锤的制造者来源为其他公司证明被告公司依工商登记范围经营是一家正规的专业的出口代理公司依据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据1组2组3组足以证明其在本案中的行为性质为委托出口代理同时也证明了涉嫌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针对原告代理人认为涉案出口货物非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生产的辩论意见本代理人认为一被告作为出口代理为主业的公司其工商登记上没有生产制造相关产品的经营范围且依据原告的证据2海关出口清单结合被告向法庭提供的相应发票证明以被告名义出口的货物都系其他公司生产制造足以印证被告非生产制造企业二由于原告明确放弃了将涉嫌货物的生产制造者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导致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没有参加法庭审理以至造成法庭可能因此而无法查清的相关事实其举证责任应由原告承担三原告诉讼代理人以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的注册时间短注册资本低公司注册地没有实际生产等为由认为涉案出口货物非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制造并因此认为被告公司就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本代理人认为1被告作为出口代理公司没有权利和义务审查委托代理出口的制造企业的注册时间长短注册资本高低以及该公司注册地没有生产等事实也不能因为委托出口代理的制造企业的注册时间短注册资本低以及该公司注册地没有生产为理由而拒绝接受该公司委托的出口代理业务何况制造电锤是在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工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的因此即使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委托其他公司制造或者是其他公司委托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制造的也不是出口代理公司审查出口的范围被告出口代理时只要审查A有合法的营业执照B在营业范围内生产的产品C代理出口的产品是国家法律规定可以出口产品那么代理行为是合法合理的2按常理分析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是独立法人被告公司与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无亲无故不存在任何不正常关系被告公司与原告怀疑的所谓幕后其他公司或人员也无亲无故无任何不正常关系因此被告没有动机和理由帮助他人伪造证据向法院提供虚假的委托公司综上原告代理人所谓涉案出口货物非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生产辩论意见有违常理和事实争议焦点二如果涉案产品落入原告专利权保护范围在原告放弃追加侵权产品生产制造者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为被告的情况下作为出口代理人的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问题对此本代理人认为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由如下一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第六十七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我国专利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以上法律规定联系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1在本案的中的性质为代理出口行为2在对涉嫌货物代理出口过程中始终不知道所代理出口的货物为涉嫌侵犯02805587X和021469733号专利权的侵权产品3在本案中已经向法院提供了证据证明涉案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了制造者为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的事实因此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依上述法律规定是不用承担赔偿责任的二被告在宁波海关的甬关法20131088号案中的针对专利号Zl2005800254079的不侵权担保与本案无关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系依法登记的出口代理公司2013年10月14日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的报关单号310120130518036291货物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以涉嫌侵犯专利号Zl2005800254079用于工具机的中间法兰发明专利并以此为理由向被宁波海关申请扣押宁波海关向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发出甬关法20131088号通知书明确告知该货物是涉嫌侵犯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专利号Zl2005800254079用于工具机的中间法兰发明专利海关在通知书中还告知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条规定的作为收货人或者发货人认为其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未侵犯该专利权的可以向海关提供货物等值的担保金后请求放行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立即邀请相关专家经过技术比对认定上述货物未侵犯专利权人的专利号Zl2005800254079用于工具机的中间法兰发明专利权就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8条规定向海关提出了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条规定提供了货物等值的担保金海关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证据合法合理依法予以放行然而专利权利人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收到海关的放行通知书一直到现在为止没有就专利号Zl2005800254079号用于工具机的中间法兰发明专利向人民法院起诉明显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9条法定合理期限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实施办法第20条规定合理期限为海关放行货物的书面通知送达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向海关提交法院审理通知书的复印件为此代理人认为专利权人放弃诉讼是因为涉案货物不侵犯原告的Zl2005800254079号用于工具机的中间法兰的发明专利权代理人认为依据相关法律作为收货人发货人包括出口代理人并不一定是货物的实际所有权人没有法定义务为该货物提供担保因此凡按条例18条和19条规定提供的担保是在经过具体审查后认为没有侵犯海关告知了的具体专利权而自愿作出的担保行为其担保范围仅在于海关已经按法定程序告知涉嫌侵犯具体专利号的侵权事宜如果没有具体专利号的专利侵权告知作为收货人发货人以及包括出口代理人根本无法审查是否侵权就无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18条和19条规定由于本案审理的不是Zl2005800254079号用于工具机的中间法兰的发明专利权侵权纠纷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在宁波海关的甬关法20131088号案中只针对Zl2005800254079号专利的不侵权进行担保并没有担保涉嫌货物侵犯本案02805587X和021469733专利号的专利不侵权行为本案中涉嫌货物的制造和生产者为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出口代理的货物来源合法行为善意也没有就涉嫌货物不侵犯02805587X和021469733号专利权提供不侵权担保因此不承担02805587X和021469733号专利侵权的连带责任由于原告放弃将涉嫌货物的生产制造者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追加为被告本代理人认为作为出口代理人的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没有必要就该涉案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发表观点同样由于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认为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2013浙甬知初字第344号345号案中原告增加的各200万元赔偿的诉讼请求代理人认为与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无关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依法驳回此致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人张技能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人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2014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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