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书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浙江晟飚律师事务所接受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作为2013浙甬知初字第344号345号案的诉讼代理人经过法庭审理听取原告代理人发表的代理意见本代理人对于本案的争议焦点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相关事实发表以下代理意见对于已经在法庭调查时提出了的观点不作详细阐述请法院采纳争议焦点一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是否生产销售侵犯原告罗伯特博世有限公司专利权的涉案产品对此双方用于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如下原告用于证明其主张的证据是1以被告名义出口被海关调查涉嫌侵权电锤海关报关单以及宁波海关甬关法20131088号通知书2法院向杭州海关调取的被告公司存在大量出口电锤出口记录上述证据原告用以证明被告是在实际生产和销售侵犯其专利权的电锤3原告向法院提供了与杭博公司的上海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证明证据2清单中的出口电锤是杭博公司生产并且被判决侵权而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1组证据本公司的营业执照用于证明被告公司是专门从事出口代理的公司经营范围不包括制造2组证据证据A被告台州四书五金有限公司与台州市正威工具有限公司签订的委托代理出口协议附代理货物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