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尊敬的审判员我们是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涂雯雯与范剑超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现已审理完毕我们作为原告涂雯雯的代理人就案件相关的事实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一年月日原告出具的承诺书的性质为要约并非双方达成的房屋租赁协议首先从形式上看承诺书上并没有被告的签字其缺少作为房屋租赁协议的形式要件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的签字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承诺书由于缺少被告的签字不能视为房屋租赁协议其次从内容上看承诺书的表述十分粗糙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该承诺书既未对承租人与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加以约定也未对租金的支付方式作出规定原告作为出租人的权益没有丝毫实质性的保障在被告先行占有房屋的情况下以此承诺书作为原被告的房屋租赁协议有违公平原理第三从性质上看承诺书只是原告表示可以考虑把房屋租赁给被告的初步意向和要约是否能就租赁事宜达成最终合意需要被告按照原告在承诺书及补充告知书中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实际承诺第四从原告作为长期专业房屋出租人的习惯看草草出具一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