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会计实务操作中,都有不
同的见解。(本文所称减免税,特指在税率、税基确定情况之下的税款减免,
主要包括日常税收征管中的征前减免和各种退税,不包括税基优惠、税率优惠
以及抵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一、常用原则与方法
原则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将企业所得税科目作为费用科目对待,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于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发生的,而且受到
行政行为影响,处于企业(纳税人)可控范围之外,与企业一般经营行为性质
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方法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
用科目;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
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
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佘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过程中产生的,资本公积则有其特定
的会计处理规定,将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跳过税后利润认定环节,直接进入利
润分配环节,或者进入资本公积,显然不符合规定。
第一,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不能认定为税后利润,不能按照税后利润分配
的办法处理。税后利润的认定有其严格的程序。退税所得不是企业直接生产经
营结果,而是企业前期或者当期生产经营结果的延续反映,并且一旦获得退税
就处于企业的实际控制之中,与税后利润有着本质区别。至于企业当期经营是
否盈利,应当将企业生产经营状况与企业所得税退税结合起来衡量-
第二,企业所得税退税所得也不能全部认定为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费用的减
项因素。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制订角度和实际操作流程看,企业所得税减
免税类型较多,程序各异。受到税收征管规程的制约,不同目的的减免税,实
际操作流程不同,企业所得税退税款最终用途也不完全相同,企业实际获得的
经济利益也不完全相同,具体会计处理不可能完全一致。
征前减免
征前减免就是在企业所得税征收入库之前即给与减免,企业无需实际缴纳
税款。在此情况下,企业仍然需要计算应纳所得税,待税务机关审批之后再确
认减免税。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时,借记“所得税”,贷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
税”;确认减免税时,借记“应交税金-企业所得税”,贷记“所得税”=
由于冲减了所得税费用科目,在期末结转账务的时候,相应增加了企业期
末账面利润(然后按照规定进行分配)或者减少了账面亏损D
即征即退与先征后退
即征即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为企
业当场办理退税手续。先征后退是指企业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所得税后税务机关
再按照规定程序为企业办理减免。
企业在计算应纳所得税的时候,借记“所得税”,贷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