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无论在理论界还是在会计实务操作中,都有不
同的见解。(本文所称减免税,特指在税率、税基确定情况之下的税款减免,
主要包括日常税收征管中的征前减免和各种退税,不包括税基优惠、税率优惠
以及抵缴税款的会计处理。)
一、常用原则与方法
原则
目前,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一般将企业所得税科目作为费用科目对待,按
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和处理。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由于不是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之中发生的,而且受到
行政行为影响,处于企业(纳税人)可控范围之外,与企业一般经营行为性质
不同,所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核算。
方法
当前,关于企业所得税退税的会计处理,有两种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
为实际收到的退税是企业当期所得税费用的减项因素,应冲减当期的所得税费
用科目;第二种认为实际收到的退税并不是企业实际经营收益,而属于获得的
纯利润,应当直接进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科目。两者的共同点都在于坚持
收付实现制,不同点在于收到退税款的性质认定。
这两种观点或失之于偏颇,或缺少基本的理论支持。
因为,盈佘公积是企业税后利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