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创新研究摘要当前三农经济的发展问题和民营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备受社会各界关注小额贷款公司的出现给我国农村经济和中小企业融资带来了新的活力但是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的政策及自身原因给小额贷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带来许多困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历程进行回顾分析其可持续发展过程中的制度缺陷并提出进行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具有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关键词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制度完善一小额贷款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制度缺陷市场经济中的任何参与主体都有着与之相适应的制度环境制度环境的良好与否制度执行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着主体参与市场经济活动的绩效本文认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存在制度供给缺陷和制度执行偏颇是造成其小额贷款运行出现困难的主要因素一性质定位不明晰指导意见规定小额信贷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范围是金融但定位却是企业由于其不由银监部门批准成立所以享受不到应有的财政补贴融资只能随基准利率浮动也不能办理小额贷款的土地房产抵押这些都制约了小额贷款公司的业务发展加大了其融资成本二制度约束软化三监管体系不完善监管主体模糊完善的监管体系是法律法规体系进入退出机制运营监测机制社会监督体系的有机结合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也要坚持这四位一体才能提升监管效果但是目前我国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还存在很多问题一是监管体系不完善目前还没有专门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法律法规只有指导意见等规范性文件而这些文件也仅仅是做出了一些原则性的规定二是进入退出机制不完善指导意见中规定由政府部门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设立和审批但是由于政府部门缺少专业人才从而造成审批不严的现象三是监管主体模糊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准入和监管制度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并由地方政府执行而地方政府往往指定金融办和相关机构具体负责这就造成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监管机构和责任分解而导致的监管内容监管配合风险控制上的不吻合由此还很可能引发金融失控二小额贷款公司制度创新的对策建议试点中的小额贷款公司有着较为广阔的发展空间和乐观的发展前景但在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一些困难与障碍克服这些困难障碍的过程同时也是促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过程针对上述问题笔者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创新一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问题是影响其发展的一个不容忽视的深层次问题没有独立的小额信贷法律就没有小额贷款业务的标准小额信贷业务的监督管理也就缺乏相应的尺度目前在国家层面上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只有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指导意见这一部委规章国家应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快速发展的现状认真研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立法问题提高立法层次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地位使其在金融维权税收优惠等方面与正规金融机构享受同等待遇以保障小额贷款公司的合法权益同时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法律义务并使其接受法律授权部门的监督此外鉴于小额贷款公司与普通的商业银行有着本质区别应通过小额信贷法区别对待小额信贷与普通商业贷款将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目的和形式利率实施办法贷款与还款的条款等确定下来推动其健康发展二建立正向激励机制矫正小额贷款公司的服务方向各地政府应尽快出台激励政策从服务三农的角度出发统一制定工商税务等优惠政策按照各公司投向三农的贷款比例给予其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和补贴比如上年投向三农的贷款占比低于的按工商企业全额征税占比由同级财政部门减半返还营业税占比的全额返还营业税占比以上的全额返还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并予以适当奖励通过这种区别政策用市场的方式引导小额贷款公司确立市场定位坚持服务三农的方向坚定不移地在农业农民和农村这个大市场中找准自己的位置在服务农业和农村经济中求得自身的发展和壮大三完善小额信贷监管体系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健康有序发展小额信贷具有与传统金融不同的风险形成机制和风险特征加上小额信贷正处于成长时期因此应区别对待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和对普通商业银行的监管对小额信贷机构的监管一方面要有效地防范金融风险另一方面要起到引导小额信贷积极稳定健康发展的作用首先要明确监管主体人民银行银监会工商管理局等部门应尽快联合出台小额信贷公司管理办法明确小额信贷公司的监管主体将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来源资金运用以及业务运营都纳入监管之中具体地可以考虑在省市县三级建立小额信贷公司领导小组该小组由政府牵头中国人民银行监管会工商等部门共同参加其次要明确监管方式目前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吸收存款无结算业务不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单个公司的风险不会传导扩散而危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安全因此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实施不同于金融机构的非审慎监管小额贷款公司应定期向监管机构报送资产负债表贷款收支表损益表等资料进行备案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开披露信息最后要建立严格的市场进入退出监管法律制度按小额信贷的类型设定市场准入制度金融性小额贷款公司易受突发事件的影响风险较大这就需要小额贷款设计存款保险制度并要求其强制性参加保险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要设计一套安全可靠的信息备份方案保证小额贷款机构在退出市场时客户的利益不因信息的缺失而造成损失四强化风险防范意识建立适合小额贷款公司运营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小额贷款公司作为具有贷款功能的准金融机构应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等风险控制制度但在具体实施过程时小额贷款公司出于占领市场份额和扩张贷款规模的考虑往往忽视风险的防范和控制因此银监会人民银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其加强引导使风险防范的规定真正落到实处小额贷款公司应借鉴商业银行关于贷款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的成熟做法建立一套适合自身运作的内部风险控制体系树立成本可算利润可获风险可控的经营理念如针对小额贷款公司平均贷款额度比较大的现象要防范发展中的风险针对微型企业自身防范风险的能力比较弱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实力不足的现象应介入保险担保等机制鉴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对象是被商业银行边缘化的中小企业个体商户和农户他们的信用水平无法准确界定因此应适当提高风险拨备至少应高于商业银行以防范经营过程中的风险此外针对小额信贷风险控制难的问题政府应当出面设立相应的风险补偿基金对于小额贷款公司在放贷过程中产生的不良贷款经过财政审核认定属小额贷款公司负责的可通过风险机制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偿另外对于小额贷款公司来讲除了要充分利用其他商业银行共有的客户信用外还要积极参加当地人民银行牵头开展的农户信用体系建设尽可能实现信用信息资源共享切实防范信贷风险五开辟后续资金来源渠道实施科学的财务核算体系目前许多小额贷款公司提出开办存款业务的要求年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孟加拉格莱珉银行及其创始人孟加拉吉大港大学经济系主任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在我国的一次演讲中指出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既存又贷否则等于砍断了它的一条腿但是笔者认为目前在我国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宜开办存款业务主要原因是我国存款市场发展得已很充分竞争也很激烈如果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受影响的群体将比较大造成的社会影响也比较大一旦发生经营困难容易酿成社会系统性风险因此不能让小额贷款公司吸收存款但在其经营情况良好的前提下可以循序渐进地开辟后续融资渠道一是可以借鉴国际上一些小额贷款机构只贷不存的成功做法由国家财政政策性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共同出资建立小额信贷基金由小额信贷基金将资金批发给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则充当零售商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重点解决小企业和三农的资金需求问题二是扩大小额贷款的融资比例放宽一些经营情况良好内控水平高的公司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融入资金的比例并可视其具体经营情况允许其融入资金在其自有资本的倍之间增强其放贷能力和造血功能三是建立贷款担保机制由地方政府为小额贷款公司设立相对应的担保公司或担保基金政府每年成立担保基金通过担保基金的杠杆效应扩大小额贷款同时小额贷款公司应建立科学的财务核算体系这对于公司进行经营状况分析是非常重要的同时还可以利用它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而且有助于外界增强对机构的了解扩大机构的服务受众另外科学的核算体系还能对机构形成一定的压力督促机构不断地改善自身的制度建设三结语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一个贫困人口大国扶贫不仅要有资金的投入还需要有高效地使用资金的方法和有效的组织形式而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新生事物拥有很大的发展前景在服务中小企业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小额贷款公司发展迅猛已经成为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重要力量但其发展过程中普遍面临融资难盈利难等问题可持续发展前景堪忧相关部门应当从扩展资金来源完善监管机制等方面入手进行制度创新促进其可持续发展同时小额贷款公司自身也要抓住机遇努力创新尽快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促进下建立一套适合我国国情的小额贷款公司制度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周森华分析构建小额贷款公司的必要性从博弈论角度看理论与实践吴国宝等小额信贷对中国扶贫与发展的贡献金融与经济郑菊明对我国小额信贷发展的思考金融与经济李兰兰等社会资本视角下我国农信社小额信贷运作情况研究财贸经济艾益民等小额信贷发展研究重庆工商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诸葛隽等小额贷款公司运行中的制度创新和完善上海经济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