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特点、问题及对策研究
一、引言
近30年,我国的经济环境和金融环境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和农村金融发展的问题依然很大程度上制约了经济转型和突破。
对于一般传统的金融政策来说,现有的传统金融工具和产品(主要是商业银行信贷和证券市场融资)对大中型企业或者对城市和农村的中高收入家庭能产生积极的作用,而对城市和农村的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以及大部分中低收入者却没有太大的作用。我国亟需建立一种有效的金融机制来补充原有的传统的金融机制,进而带动小微企业和中低收入阶层积极参与到经济活动的建设中去。小额贷款在这样的一种市场需求下产生。它不仅为微小企业提供了快速便捷的贷款服务,同时也为中低收入者的资金短缺者提供了强有力的融资渠道,解决它们的燃眉之急。
小额贷款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孟加拉国著名经济学家穆罕默德尤努斯教授(Professor Muhammad Yunus)的小额贷款试验。我国小额贷款在20世纪90年代初期才刚刚起步,经过近20年的快速发展,目前小额贷款已经发展成为微小企业和中低收入者融资首选工具。同时,在快速发展过程中,小额贷款也遇到了很多不可预见性的难题。本文通过对我国小额贷款发展的历程和现状特点的分析,试图找出制约其发展的多方面的原因,经过对上述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提出相关解决对策。
二、我国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状特点
(一)小额贷款业务规模快速发展
在国家相关政策的支持下,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稳步推进。从最初全国5个省市进行试点,到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和银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进行推广,我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量及业务总量发展迅速,短短3年多时间内,小额贷款公司的数量、从业人数到放款规模都有较大幅度的上升。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027家,发放贷款余额2408亿元,一季度累计新增发放贷款427亿元。到2011年上半年末,全国各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数量激增至3366家,从业人数达到35626人,实收资本达到2464.3亿元,贷款余额2874.66亿元,上半年累计新增贷款894亿元,新增贷款同比增88%。
(二)整体实力较弱,业务短期化明显
据统计,目前我国的300多家小额贷款公司有90%以上不能持续运营,要靠外部不断注入资金(外部资金包括发起人自有资金、国内外捐赠资金、政府扶持资金等,实际上这些资金来源非常匮乏)。这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规模难以扩大,经营实力一般。截至2011年6月末全国共有小额贷款公司3366家,平均每家公司的从业人员为10人,平均每家实收资本为0.73亿元,贷款余额为0.85亿元。从平均数据分析来看,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实力较小,尤其是处于第二集团和第三集团省份的小额贷款公司整体实力更小,实收资本平均水平分别为0.64亿元和0.47亿元,贷款余额平均水平为0.66亿元和0.50亿元。
从2010年初开始至今,由于市场资金面趋紧,我国小额贷款的月度平均利率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导致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期限弃长就短,整体贷款期限短期化倾向明显上升。向小额贷款公司贷款的客户以中小、微小企业居多,它们大部分承受着高于银行基准利率的4倍的小额贷款利率,用于短期资金周转应急。尤其是最近一年,中小企业和微小企业在向银行新增贷款或者还旧借新时,由于银行贷款额度紧张,即使还款后要续贷的企业,已经还贷的资金常常被银行挪到其他贷款需求更紧、利率浮动更高的企业,因此这些想要新增贷款或者已经还贷想要续贷的企业就有一个等待时间,短则一周、半个月,长则两三个月(特别是年底),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就抓住这个时间段放贷,使得整个小额贷款呈现明显的短期化趋势。
(三)全国小额公司市场发展分布特点
第一,从实收资本和贷款余额两个整体实力指标来看,大体划分成三个集团。
江苏省、浙江省和内蒙古稳居第一集团,合计小额贷款公司占全国的22.04%,合计实收资本占全国的39.73%,合计贷款余额占全国的45.85%,接近于半壁江山,其中江苏省以616.62亿绝对领先于其他省份(包括自治区、直辖市,下同)位居第一。山东省、安徽省等10个省份位居第二集团,合计小额贷款公司占全国的44.98%,合计实收资本占全国的39.30%,合计贷款余额占全国的34.85%,接近于1/3市场份额。其他省份列为第三集团,合计小额贷款公司占全国的32.98%,合计实收资本占全国的20.97%,合计贷款余额占全国的19.30%,接近于1/5市场份额。
第二,从机构数量方面指标来看,全国分布偏向于东部和东北部。
在各地政府的支持下,从南到北、从东到西,各省国有资本和民营资本纷纷发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机构数量方面排名前5名的分别是内蒙古(342家,唯一数量过300家的省区)、辽宁(263家)、江苏(259家)、安徽(217家)、山西(177家)、河北(173家),基本分布在我国的东部和东北部地区。其中,内蒙古小额贷款试点始于2006年10月,是全国首批5个试点区之一,小额贷款公司已经成为落实普惠金融,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一个重要新的力量。内蒙古小贷公司试点快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在于市场需求旺盛和民间资金充裕。
第三,从资金使用情况来看,经济发达省份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能力和创新意识强。
除了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甘肃、云南、陕西等省份小额贷款公司合计的贷款余额未超出实收资本以外,其余大部分省份的贷款数量已经超过实收资本数量。从其分布的地域经济发展程度来看,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份一般小额贷款公司贷款数量已经超过实收资本数量,一方面说明经济发达地区的资金需求大,另一方面也说明该地区小额贷款公司融资能力强,通过新渠道融资的意识强。
三、我国小额贷款发展过程中存在问题分析
我国小额贷款业务和小额贷款公司在飞速发展的过程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形成了制约小额贷款发展的瓶颈,具体问题分析如下。
(一)小额贷款的市场定位不明确,与小额、分散的原则有差距
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初期,我国官方出台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文规定了小额、分散的原则,为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的市场定位,同时还规定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上仍简单复制商业银行模式,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普遍采取担保、抵押等贷款形式,在贷款对象上还没有按照国际小额信贷无担保、无抵押、服务于贫困人群的模式运营。现有的运营模式有可能会使小额贷款公司逐渐走向商业银行或农村信用社的运营模式上去,没有真正发挥扶贫和支持三农的功能,这与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初衷相背离。这样,与其成立新的小额贷款公司还不如扩大农村信用社规模来得便捷。不过,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大部分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都来自银行,平均10人左右规模的小额贷款公司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模式,在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却不自觉地傍大款,美其名曰节约了人力资本,提高了工作效率而且,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贷款上限贷款的现象并不鲜见,平均单笔贷款金额过大与小额、分散的原则形成了差距。
(二)资金渠道瓶颈导致资金不足,市场化新融资方式探索还没成气候
由于针对的是贷款市场的空白点,小额贷款公司比较容易地获得了自己的客户,几乎所有的小额贷款公司的实收资本很快都被放贷出去。但按照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这就造成了小贷体系资金不足。200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资本金来源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不超过资本净额的50%)。这一表述规定了小额贷款公司从大型商行取得资金的最高比例(潘淑娟、任森春、朱金伟,2011)。虽然各地政府力推银行向小额贷款融资,但是受制于通过银行融资比例的限制,小额贷款公司资金面还是无法满足市场需求。
除了银行融资方式之外,小额贷款公司还开始探索了其他一些融资渠道。例如境内法人机构特别是民营企业投资小额公司,其中不乏联化科技、浙江富润、新安股份、新湖中宝、康恩贝、海南航空等超过25家上市公司入股小额贷款公司;境外法国美信集团与世界银行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德国复兴信贷银行和美国国际集团共同投资5500万元兴建了南充美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南充美信正在计划在云南设立小额贷款的分支机构;新加坡淡马锡则通过旗下富登信实商务服务有限公司介入了成都、重庆等地,俨然形成一个小额贷款公司集团;香港等地区的新鸿基有限公司关联企业香港亚洲联合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张炳煌在香港从事小额贷款30余年,被称做香港小额贷款之父)(下称亚财联)和民生国际等也进军国内小额贷款,积极在主要城市进行布局;内蒙古和山西等地的小额贷款公司成功通过信托渠道,筹集信托资金最终以注册资本金的形式或者以发放流动资金贷款形式注入小额贷款公司。
不过,从上述新渠道融资数量可来看出,小额贷款公司通过新方式获得融资的难度显著大于从银行贷款融资,这一难度最终使得大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选择吸引新旧股东持续增资扩股的道路。归根到底,小额贷款公司资金短缺的根本原因不仅仅是受从商业银行获得贷款融资的比例限制,而且还有其本身为非金融企业性质的原因,它们没有被允许真正进入金融市场,不具备进入拆借市场、票据市场的资格。
(三)多头监管导致监管缺位,对小贷公司业务和融资创新的监管不到位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贷款公司开展业务,依法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与投资人实施并表监管。虽然有这样的规定,但目前各小额贷款公司基本都由地方政府的管理办公室具体监管,银监会鞭长莫及,县一级的银监局办事处已撤销,对县以下的乡镇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更是无从谈起,所以目前的小额贷款公司在监管的有效性和可操作性上存在比较严重的无序化、虚拟化问题。同时,由于对小额贷款公司金融机构的定性问题还存在许多争议,小额贷款公司的表面上的多头监管影响了监管效能的提高,造成监管缺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涉及工商管理部门、金融办、人民银行、银监局等。在实际监管中,上述部门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管理仅限于印发指导意见和试行(暂行)管理办法,难以发挥监管实效。这主要表现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仅对小额贷款公司注册登记进行规范,无其他方面的监管;省金融办目前偏重于对小额贷款公司的审批,其监管职责并未细化和落实到位;银监会分支机构目前未对小额贷款公司违规违法行为进行实时跟踪监测和查处。由于缺乏相应法规约束,基层央行很难要求所有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接入人民银行的征信管理系统。
此外,经过小额贷款业务这三年多的快速发展,业务创新和融资渠道创新不断加快推出,例如通过信托渠道或者小额贷款资产证券化等创新业务,相关监管机构没有对这些做出及时的动态监管,可能会留下巨大风险隐患。
(四)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弱,缺乏最基本的防火墙
杜晓山指出,基层监管力量较为薄弱与财税政策未能很好贯彻、小额贷款公司内控制度未能很好执行等是经营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中,内控制度不完善是最主要问题。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与大型金融机构相比存在不小的差距,银监会主席直呼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能力太差。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外部风险,根据央行和银监会2008年银发〔2008〕137号文规定,属于具备条件的四类机构之一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按规定申请加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但是具备条件的定义过于模糊,实践上缺乏可行性。目前,小额贷款公司未获得央行征信数据库的支持。内部控制风险也是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的实际问题之一,多种原因导致其难以吸引优秀人才,在业务审核、流程控制等操作上缺乏竞争力,加大了操作风险和控制风险。小额、分散的贷款原则和规章制度的不成熟、不完善也加重了小额贷款公司的内部控制风险,小额贷款公司面临着如何控制和降低风险的问题。
《贷款公司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提高贷款覆盖面,防止贷款过度集中,贷款公司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在小额贷款公司试点过程中,国家明确规定要建立准备金制度和风险保障基金等风险控制措施,但目前各家小额贷款公司仍然没有明确建立具体的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有的公司单笔贷款金额较高,有的公司没有内控制度,多数公司人员素质较低且缺乏必要的培训,这些都增加了贷款风险。
由于尚未接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说缺乏最基本的防火墙。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