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售后返租涉及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所得税问题
售后返租,就是开发次在销售商品房时,约定以购房合同的
折让优惠后的价款成交价,同时与购房者签订该房的租赁合
同,要求购房者在一定期限内将购买的房屋无偿或低价交给
开发公司,由开发公司统一经营,经营收益归开发商。
人A 房地产开发公司是一家外资商业地产公司 ,采用售后返
租方式销售商铺。开发商与购房者同时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
和租赁合同,约定商铺按优惠价 85 万元(即总价 100 万元的
85%) 出售, 未来 5 年内商铺归开发商出租, 收益归开发商
开发商在销售时,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并
开具了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开发商在销售房产时,对未来
5年内转租房产能收取多少收益并不确定,假设当年 A 公司
将商铺转租取得租金 5 万元〈不考虑城建税、教育费附加、
土地使用税) 。
(一) 营业税的处理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发生
应税行为,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
折扣后的价款为营业额。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论其
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营业额中扣除。《营业税暂行
条例》第五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