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规范全体员工离职管理工作,确保日常工作和生产任务的连续性,确保公司和离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所有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均依本制度办理。若有特殊,由总经理签字认可。
第三条 相关人员职责
人力资源部负责员工的离职管理工作。
离职人员所在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完成工作、事务的交接手续。
财务部负责员工款项的核算与支付。
第二章 离职定义
第四条 合同离职
员工终止履行受聘合同或协议而离职。
第五条 员工辞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工作,有两种情形。
公司同意,且视为辞职员工违约。
公司同意,但视为员工部分履行合同(视实际情况由双方商定)。
第六条 自动离职
员工因个人原因离开公司,有两种形式:
不辞而别。
申请辞去工作,但公司未同意而离职。
第七条 公司辞退、解聘
员工因各种原因不能胜任其工作岗位者,公司予以辞退。
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公司可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但提前30天发布预先辞退通知。
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情节较轻者,予以解聘。
第八条 公司开除
违反公司、国家相关法规、制度,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