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县房地产开发企业于2008年12月签订土地转让合同,以转让方式取得2万平米土地,其取得土地使用权购置原价1000万元,取得土地证书后,该房地产公司在2009年对此地块进行三通一平建设,开支土地三通一平费用250万元,并在当年发生如下业务:
(1)签订合同,将三通一平后此地块的1/5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转让收入600万元;
(2)将其余地块建造一处居民小区,小区建造中发生其他开发成本3000万元,开发费用1000万元(不能提供银行证明);该小区建筑面积42000平方米,其中2000平方米为无偿提供给业主的配套的车库,不对外销售,40000平方米为可售面积;
(3)将此小区建造完工配套用车库无偿投入规定用途的使用,将小区32000平方米(可售面积的80%)的房屋销售,按照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8000万元 ; 将6000平方米(可售面积15%)的房屋作价1500万元对外进行投资;将剩余2000平方米(可售面积5%)房屋转为自有固定资产管理;
(4)签订合同,将自有房屋出租,租期自2009年11月1日至2011年10月30日,月租金5万元,10月底交付,2009年取得租金收入10万元;
假定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