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职工医疗保险
北京职工医疗保险 2016-08-03 浏览;分享人: 邵玉浩手机版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依法对职工的基本医疗权利
给予保障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加快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
障职工基本医疗,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
和重要保障。
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
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
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
缴费基数在职员工
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作为缴费基数
不缴费
1.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 60%的,以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为缴
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2. 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
平均工资 300%以上的部分,不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不缴纳基
本医疗保险费。
3.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以上一年本
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缴费比例在职员工
按本人缴费工资基数的 2%缴纳(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按单位缴费工资基数的 9%缴纳 (部分划入职工个人账户)
不缴费
(一)不满 35 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划入
个人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