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 2011 年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
各系 (部) :
为洲实好上级文件精神,保障城镇居民的基本医疗权益,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
平,促进首都经济发展与校园稳定根据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
疗保险办法的通知》京政发 (2010) 38 号文件精神,现对我院 2011 年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工
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范围
在我院接受学历教育的全日制非在职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儿童”) :
二、缴费标准和补助标准
1、学生儿童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 100 元;
2、区县政府接照每人每年 460 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3、亭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参保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
在区县财政给予全额补助
4重度残疾人员个人缴费由户籍所在区县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给予全额补助
三、参保方式
1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年度为每年1 月1 日至12 月31 日,
2、符合参保条件的在校学生,由学校负责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3、享受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生活困难补助待遇的学生儿童,由区县民政部门负
责组织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4 从 2011 年起, 参保人员应于每年9 月1 日至 11 月 30 日按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费,自次年的1 月 ! 日起训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工、参保人员发生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目录、
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的医疗费用,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包括,
《D 门(急)诊医疗费用
2) 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
全) 恶性肿瘙放射治疗和化学治疗,肾透析,肾移植、肝移植(包括时尼联合移植) 后服
抗排异药,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的门诊医疗费用(以下简称“特殊病种”) -
2、参保人员缴费一年以上目继续连续缴费的可享受门(忽)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当年符合
参保条件的视为连续缴费-
3、城镇居民门(急)诊起付标准为 65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支付 50%,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额2000 元
4学生儿童住院起付标准为 650 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由城镇居民基本疗保险基金支付70%,
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累计支付的最高数客为 17 万元,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
《D 在非本人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但急诊除外;
地) 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
人)因本人吸毒、打加斗殴或者因其它志法行为造成伤害的
(的因自杀、自残、醒酒等原因进行治疗的;
合)在国外或者香泄、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治疗的;
《@) 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
五、就医管理
1、参保人员按照"就近就医、方便管理"原则,可在全市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就近选择 3 所
医院和 1 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
2、参保人员须持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发的《北京市学生儿童大病医疗
保险手册》就医-
3、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审核结算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办法执行。按规定应由城镇居民基
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结径。
本规定自2011 年! 月 1 日起施行。2007 年 6 月7 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建立北
京市城镇无医疗保障老年人和学生儿童大病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