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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风险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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寂寞者孤独人 上传于:2024-04-06
企业所得税征管中税务执法风险分析 企业所得税是最为复杂的税种之一,由于企业所得税特殊性和复杂性,往往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较大的执法风险。企业所得税执法风险不仅存在税收预缴、税收申报、涉税事项报批备案等日常性的税务具体事项中,更存在在企业经营和发展的各个环节,如企业的重大投资、合并、分立、股权转让、关联交易,非货币性交换,以及各类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等种种事项中。我们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梳理,主要整理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与大家探讨: 一、企业诚信纳税意识淡薄,财务核算不规范,会计失真现象普遍带来的执法风险。 企业财务核算不规范,在建帐建制方面缺乏必要的遵从意识和法律观念,诚信纳税意识淡薄,会计失真现象普遍存在。由于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几乎贯穿企业生产经营的全过程,企业所得税的核算是以企业健全、规范的财务核算为基础,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许多企业的财务核算不够健全,有的甚至相当不规范,主要原因有三个方面:一是企业管理者和财会人员会计素质较低,即使主管上想健全规范核算也难以实现;二是少数企业管理者心理动机不良,为应付税务检查,有意制造财会混乱,或者不惜以身试法,用编制两套帐或提供虚假的记帐凭证等方式,借以掩盖收入、隐匿所得,逃避纳税;三是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处罚力度不够。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直接导致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最终导致计税依据计算不准确。 企业财务核算不健全最突出的问题是:收入不入帐和不按规定随意结转成本。在实务中除个别企业是通过成本核算规范结转成本,大多数企业结转成本,不是以固定的成本结转办法结转成本,而是以固定的利润率从销售收入中倒套出来,更为离谱的是本月我想结转多少成本就结转多少成本,这样的成本核算,对实施查帐征收的企业如何征收所得税?而根据这些财务数据进行分行业分析和风险排摸又有何意义。所以,企业财务核算的不健全从根本上制约了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存在执法风险。 建议:加强宣传,规范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税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要加强税法宣传和财政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在全社会营造规范财务核算、依法诚信纳税的社会氛围。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和汇缴中存在的执法风险。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上存在着轻管理、重评估和检查的现象,基层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往往只是对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汇算清缴和税款的催报催缴及备案事项等方面的管理。企业汇算清缴结束税款入库,基层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就基本结束,不再有对汇算清缴情况的复核和检查,接下来的工作就是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由于企业预缴和汇缴都是由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申报和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只是对报表的逻辑性和报送的资料进行审核,没有要求也无法要求税管员对预缴和汇缴的实质情况进行复核,这种征管模式往往蕴藏着较大的执法风险。在预缴环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预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9]34号)规定,企业应当按照月度或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由企业自行计算、自行缴纳。在申报缴纳税款时,企业出于自身利益的的法考虑,有意在财务报表和帐务处理上作文章,不遵守会计制度,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等现象,利用各种手段编制虚假的会计报表,人为调节利润,影响国家税款的及时入库;在汇算清缴环节,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由企业自行计算缴纳。由此汇算清缴中存在着纳税人应计入收入总额的收入未计入、应剔除的费用未剔除、应进行纳税调整未进行调整,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情况常常发生错误,尤其对纳税评估和税收检查中对涉及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未作及时调整,等等情况,这些都导致汇算清缴数据出现错误,少缴税款等情况。由于没有了对汇算清缴复核,汇算清缴结束后,对企业所得税执法情况的监督主要是通过纳税评估和检查,而估计和检查面有限、侧重点不同, 过于频繁的评估和检查也会对企业产生负面影响。 建议: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中我们认为应强化征收管理,要加强宣传、指导和辅导,汇算清缴结束后要加强对汇算清缴的复核,让纳税人知法、懂法,提高企业对税法的尊重度,改善税收执法环境,降低税收成本,减少执法风险。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自从市局税收优惠政策实行新的征管流程后,优惠的终结环节都放在了各分局,由于分局的管理人员业务素质、工作责任心都不一致,可能会导致在所得税优惠政策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一是优惠政策执行把握错误或不准确。在具体实务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存在着研发项目的认定、材料的生产领用和研发领用的区分、研发人员的工资和正常生产职工的工资等很难把握,委托研发的费用支出明细真实性难以判别等等 。二是未按规定进行税收优惠备案;三是未按规定进行后续管理;四是对跨年度的事项未进行跟踪管理等等情况。我们上级税务机关不能也很难做到及时发现,很多分局所做的各项事项只能通过事后或在汇算清缴、或执法督查时才能发现,并且各分局税管员所做的各项优惠项目的质量非常的不尽如意,给整个工作带来了很大的被动。 建议: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减免税的所有事项纳入CTAIS,并将CTAIS管理系统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与减免税备案表进行关联控制,未进行备案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相关栏目不能填报。以此来规范所得税减免税备案的流程、资料、文书进行规范,确保流程实时监控和追踪,避免工作不衔接、备案滞后的现象,有效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的工作质量。 四、不征税收入管理中存在的执法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财税[2011]70号文延续)规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三个条件的,均可作为不征税收入。同时该文件还规定,对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6年的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我们认为在不征税收入管理上存在着风险:一是在不征税收入的界定上存在分歧。目前,税务机关和企业财务人员针对某类具体项目的收入能否界定为不征税收入一直是关注的热点,在不征税收入的口径的判定和把握都存在严重分歧,而目前对于不征税收入的认定管理缺失,既没有要求纳税人申报时要附送相关不征税收入资料,也没有纳入类似税收优惠的备案管理,纳税人往往无所适从,认为风险很大。二是不征税收入的后续管理中存在着风险。根据规定2008年形成的不征税收入至2012年五年的监管理期已到期,如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2013年的收入总额,但是,如果纳税人未按规定计入收入总额的就会存在纳税风险,税务机关未按规定进行核实的存在执法风险等等。 我们认为,根据汇算清缴数据加强对不征税收入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核,重视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的企业后续管理工作,核查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是否单独进行核算;符合条件的财政性资金在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所形成的费用,是否仍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购买设备等的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是否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由此减少税收征管风险,以防止税收流失。 五、企业清算业务中存在的执法风险。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的规定,企业关闭注销、合并、分立等情况发生清算业务时应根据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换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并按照按规定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交纳企业所得税。但是目前实际操作中存在着诸多问题:一是企业未按规定进行清算;二是可变现价值或交换价格衡量标准难以确定,再说许多企业注销时资产还未处置,可变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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