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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风险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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鲸落鱼海 上传于:2024-04-05
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风险规避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以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了税收优惠,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且对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以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为了配套《企业所得税法》,国家先后制订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以下简称《工作指引》),明确了高新技术企业各指标内涵,确定了企业研究开发活动及费用归集标准。 这些优惠政策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更新。但是,不少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税收优惠的过程中,不注意相关税收风险的规避,付出了额外的代价。笔者结合税收日常征管中经常碰到的情况,总结出高新技术企业主要的所得税风险如下: 一是要注意各项指标达标: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要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要符合要求。这些直观指标如果达不到,在享受相关优惠时就会遭遇“一票否决”。有少数企业在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认为己高枕无忧,失去了科技投入的动力,或者客观上减少了科技投入的力度,导致相关指标达不到要求。但要注意,取得高新技术资格,并不意味着一定能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如果不符合税务部门审核的条件,仍然不能享受相关优惠。而且,高新技术企业的有效期为三年,三年以后,如果要继续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就要通过复审,如果平时放松要求,则在今后的复审中必然存在较大的风险。 二是要注意对有关科目进行单独核算:如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就要按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进行明细核算,具体做法可以在产品销售收入科目下设置相关的二级科目进行核算,企业在开具发票时,也应注意将产品名称与科技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名称开具一致,不建议开别名或随意开具名称,以免在计算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比例时产生歧义。再如,对研究开发费用,要单独设置“研发支出”一级科目,下设“人员人工”、“直接投入”、“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设计费用”、“装备调试费”、“无形资产摊销”、“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其他费用”等明细科目进行核算。期末,应将该科目归集的费用化支出金额转入“管理费用” 科目,该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正在进行无形资产研究开发项目满足资本化条件的支出。有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用不单独核算,仅仅提供《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既不利于企业自身的核算,也加大了税前加计扣除的难度。 三是要注意相关指标的内涵:如企业科技人员和研究开发人员,不能随意把人员都统计到里面去,企业科技人员是指在企业从事研发活动和其他技术活动的,累计实际工作时间在183天以上的人员,包括直接科技人员及科技辅助人员。企业研究开发人员主要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辅助人员三类。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和这些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便于证明这些员工是企业的全时工作人员。对于兼职或临时聘用人员,全年须在企业累计工作183天以上。有些企业为了达到相关比例,将财务人员等也统计在内,企图混水摸鱼,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存在税收风险。 四是研究开发费和可以税前加计扣除的费用有差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时的研究开发费核算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进行,而可以税前扣除的研究开发费是按照国税发[2008]第116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经对比,两个文件在研究开发费方面存在以下差异: 1、《管理办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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