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 中
《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逐条解读
中
逐条解读(中)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及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条 款
(一)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采购等业务进项税额允许抵扣的账务处理。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当月已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按当月未认证的可抵扣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发生退货的,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做认证,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如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做认证,应将发票退回并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解 读
与征求意见稿比较,关于退货业务的会计处理区分了已认证和未认证两种情形,会计处理更明确。
逐条解读(中)取得资产或接受劳务及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条 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