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2
第二章 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3
第三章 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4
第四章 股权处置的管理 5
第五章: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管理职责 6
第六章:考核与监督 7
第七章:附则 7
第一章 总 则
为规范**国际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的对外股权投资(以下简称“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行为,促进集团公司资源的整体优化配置,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中的对外投资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对境内外其他法人实体或经济组织的长期投资。包括发起投资、追加投资、收购兼并和合资合作项目等。
本办法中的股权处置是指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对其长期投资的处置。包括股权转让、股权清算等。
对外投资和股权处置需遵守的原则:
(一)有利于加快集团公司整体持续较快协调发展,提高核心竞争力和整体实力;
(二)有利于促进产权有序流转和资源有效配置,提升资产质量,加快企业经营机制转换;
(三)有利于防范经营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出资人资本安全;
(四)有利于依法规范运作,提高工作效率,落实管理责任。
第二章 对外投资方向和标准
对外投资的方向
(一)具备相当规模,适合整体经营,对集团主营业务发展有重大战略意义的投资。
(二)与集团主营业务相关,且对所属企业有重大影响的投资。
(三)市场前景较好,与主营业务关联度不大的社会通用性业务,鼓励引入外部增量资金,利用企业现有存量资产的投资。
(四)利用社会资源,发挥企业优势,预期投资回报率高的收益性投资。
投资资本回报率(年平均净收益/投资资本)标准
(一)第五条第一、二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0%,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二)第五条第三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8%,特殊的不应低于行业平均回报率。
(三)第五条第四款的投资资本回报率不低于12%。现金回报率原则上不低于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
第三章 对外投资权限与审批决策程序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为对外投资主体。所属企业的子公司原则上不得进行对外投资。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制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其对外投资权限要按照经股东(大)会批准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执行。
对外投资全部采取集团公司审批管理
(一)第五条第一、二、四款投资项目,以集团为主体的投资项目和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投资项目由集团股东会审批,以所属企业为主体投资金额在100万元以下的由所属企业股东会审批;
(二)中外合资合作、股份公司、金融证券、委托理财等领域项目不论规模大小,一律由集团股东会审批。
对外投资决策原则上要经过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项目设立三个阶段。
(一)项目立项阶段包括对外谈判、投资项目初步评价及形成投资意向书草案(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建议书)等;
(二)可行性研究阶段包括形成对外投资协议或合同及公司章程草案、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合资合作项目需要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估、投资决策和履行批准手续等。对于涉及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的建设项目,在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专门论证,编写项目安全评价报告书;
(三)项目设立阶段包括招股(需要的)、投资人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批准《公司章程》、推荐管理者、设立机构和认缴出资等。
追加投资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程序由战略投资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后,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新设投资项目、合资合作企业建设项目和收购兼并项目要按照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设立的程序,由战略投资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集团董事会审批。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发起设立的投资项目,引入自然人特别是内部职工股时,必须充分揭示项目基本情况、投资风险、募集资金投向和投资人的权利义务,并依法建立规范的内部职工持股组织和管理制度。必要的应引入独立董事或监事,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要严格对外投资项目上报前的市场调查、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分析。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进行咨询或参与评估、论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
对外投资的协议、合同、章程谈判和审批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战略投资中心与合资、合作或被购并方进行初步接触和谈判并签署意向书草案,报总裁审批;
(二)投资各方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单位编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时集团公司组织谈判小组,与对方进行谈判,形成合资、合作或购并协议、合同、章程草案。谈判小组由集团战略投资中心、财务审计中心、总裁办等部门的人员组成;
(三)协议、合同、章程草案经集团或子公司董事会审查批准后,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与合资、合作和被购并方正式签约。
第四章 股权处置的管理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的股权处置事项须经由集团董事会批准。
股权处置应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程序。
实施处置前,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应对拟处置的投资进行清产核资和审计,并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值作为确定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股权转让程序
(一)对于需要转让的股权项目,所属企业在集团公司授权下,或者集团公司自身要主动联系受让方,并按照规范的法律程序进行转让;
(二)股权转让价格一般以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通过拍卖、招投标或协议转让等方式确定;
(三)股权转让应与受让方进行充分谈判和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拟订股权转让意向书草案,将转让方式、转让价格、《股权转让申请报告》、《股权转让说明书》及相关资料一起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审批;
(四)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按照集团公司董事会的批准,对外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合同)等法律文件;
(五)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