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管理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各公司对外签订合同行为,加强合同管理,提高法律风险的事前防范能力,促进合同纠纷的预防与解决,从而维护集团利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集团、各公司发生经济活动,除即时结清的之外,均应订立书面形合同式,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图表、传真,送货单,发票,对帐单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 凡以集团、各公司名义对外签订合同的,适用本制度。
第四条 集团法务部负责合同审查、管理工作,指导、监督有关部门的合同订立及履行等工作,具体内容以及集团运营中心、其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内容见第三章
第一章 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以下经营行为应订立相关合同
☆土地获取、股权转让、企业融资等,以及与之相关的经营行为。
☆前期工程:如三通一平、临水电、临路、方案咨询、勘察、设计、招投标、施工图审查等。
☆建安工程:如地基工程、住宅建安、设备安装、工程监理、水电费、质检费、沉降观测费、材料设备的采购等。
☆基础设施建设:如供电、供水、供热、煤气、视话、智能化工程费、环卫、邮政、排水、绿化、供热、区内道路等。
☆公用配套设施:如非经营性公建费、小配套